发布者:葛洪凯律师 时间:2022年09月21日 173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2021年9月,尚某某的朋友谢某某找到其,商议着用尚某某的POS机帮着刷帐。尚某某通过谢某某了解到,谢某某等人的朋友在国外从事博彩项目,谢某某等人便拉拢尚某某为其提供POS,帮助境外组织转移财产。后查实,该境外组织系电信诈骗组织,尚某某为组织转移资产六十余万元。
案发后,尚某某被济南市某某公安局抓获,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检察院移送法院起诉。移送法院前,尚某某的家属找到本人,并且委托本人作为尚某某的辩护人。
二、辩护策略
尚某某的家属委托时,检察机关已经给尚某某出具了认罪认罚的量刑建议,尚某某因不服检察机关对其的认定罪名及量刑建议,因此决定委托辩护人为其辩护。律师了解案情后,认为整个案件的事实比较清楚,但是对于罪名定性是存在争议的。检察机关认定尚某某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而辩护人更倾向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所以围绕着定罪的罪名进行辩护,力争将重罪打掉,换成轻罪,以减轻尚某某的刑期。
三、律师观点及采纳结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国家大力打击电信诈骗以来广泛使用的新罪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而且全国各地对于两罪的认定也没有一个统一的判定标准,因此导致不少法院和法院、法院和检察院之间的观点矛盾,多有二审法院改判或者检察院抗诉的情况。因此,承办律师在本案时,做了相当庞大的案例检索工作,收集了许多的相关案例及审判观点,比如(2021)湘06刑终298号刑事判决书、(2021)川01刑终480号刑事判决书中的观点认为,电信诈骗犯罪既遂并不代表整个犯罪过程全部终结,在被害人的财产脱离其占有至电信诈骗犯罪分子实际取得财产前,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属于电信诈骗犯罪过程中必要的一环,而非既遂后的掩饰隐瞒行为。因此,尚某某等人的行为本质上还是属于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应当认定为帮信罪。并就这些观点一一与承办检察官、法官进行沟通,试图说服他们采纳律师的辩护意见。
四、判决结果
经过多次反复的沟通,合议庭将律师的意见上报研究,最终,法院认定尚某某的行为依然应当定性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承办律师将法院的研究结果告知尚某某及其家属,尚某某及其家属最终决定不上诉,接受结果,以认罪认罚和缴纳罚金来减轻自己的刑期。后,承办律师向承办法官转达了家属的意见,并缴纳了罚金,法院依法判决尚某某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因是首次犯罪、自愿认罪认罚并缴纳罚金,给予以从轻处罚,量刑三年六个月。
五、办案心得
其实得到这样的结果,承办律师的心理还是不能接受的。按照传统观点,刑事犯罪既遂以后,帮助转移隐瞒财产的行为就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是新形势下,电信网络诈骗与传统面对面诈骗不同,传统诈骗在犯罪既遂时即取得被害人的财产或者控制了被害人的财产,但是电信网络诈骗在犯罪既遂后根本无法取得或者控制被害人财产,都是通过层层洗钱才将被害人财产控制。为了更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湖南、四川、辽宁等地均做出了犯罪既遂后依然认定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判决。而且山东济宁地区某检察院,也依照上述理由提出过抗诉,虽然二审并未采纳检察机关的意见,但是足以说明,对于上述观点,还是存在一定的争议的。
本案的办理过程中,承办律师与承办法官多次的就上述观点进行沟通,法官对于该观点很感兴趣,认为按照传统观点定罪量刑,最轻也要在三年以上,对当事人来说确实比较重。但是山东地区没有类似的先例,之前都是按照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法官也不敢自己决定,遂向上汇报,让院领导来决定。但是站在法院领导的层面来讲,考虑的并不仅仅是案件本身,更过的是如果法院按照此观点判决,那么则属于的山东首例案件,在未经过高院、中院批示的情况下作出判决,是否妥当?以及本院刚刚做出过类似案例的判决,同案不同判,是否符合司法公正及社会稳定的要求?因此,基于种种原因,办理案件的法院还是不敢采纳律师的意见。
原本,律师计划上诉,毕竟二审法院相对于基层法院,法官业务水平和能力更高,法学理论功底更加深厚,更容易接受新的理论观点。但是,尚某某的家属考虑到其家庭情况及上诉风险,想尽快发监,争取早日回家,不愿意再上诉,也就错失了改判的可能。从心里讲,承办律师还是心有不甘,但是回想整个办案过程,其实在案件刚接手时就处于劣势,检察院已经对尚某某等人的行为做出了研究定性,承办检察官对于律师的意见十分不在意。倘若可以在检察院为研究定性时,将该观点意见呈报给检察院,虽然不一定被采纳,但是应当很容易得到检察院重视,从而集体研究两种观点的优劣继而做出决定。如果是这样将会大大增加尚某某变更罪名的可能。放眼整个刑事诉讼,会发现一个定律,就是案子进展越靠后,翻案的可能性就越低。如呼格案、聂树斌案、张玉环、张氏叔侄等案件,申诉少则十数年,多则几十年才得以沉冤昭雪;二审改判的案件数量,也明显低于一审法院不采纳检察院量刑建议的案件数量;公安机关立案的案件数量也是远远高于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另外,公安机关立案数量更是远远高于报案数量。因此,在刑事案件中,越早委托律师介入案件,办案的难度会越低,越早介入越容易取得更好的结果,越晚介入,想要改变案件结果将要消耗数倍乃至数十倍数百倍的精力和金钱。在此奉劝各位面临刑事案件的个人和家庭,务必要尽早尽快的委托律师介入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