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洪凯律师
葛洪凯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34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山东-济南专职律师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取保候审就没事了吗?疏忽大意终获刑—— 文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发布者:葛洪凯律师 时间:2022年08月12日 220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2020年,受新冠疫情影响,全国经济市场持续低迷,部分实体产业纷纷垮台,部分个体开始利用互联网线上经营,但由于许多人法律意识不强,因此也滋生了许多违法犯罪行为,本案就是基于此大环境产生的。文某,女,受新冠疫情影响无法经营自己的服装店,便帮助朋友销售减肥药,挣点外快,但因减肥药中含有国家禁止添加的“西布曲明”,而认定为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安机关对文某采取了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文某以为自己没事了,也没将本案放在心上,后来检察院又提出了缓刑的量刑建议,文某更是认为开庭不过是走个程序。可哪知第一次庭审以后,合议庭认为检察院对文某的量刑不准确,不应当对其适用缓刑,遂要求检察院变更实刑的量刑建议。此时的文某才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通过朋友联系到承办律师。

二、辩护策略

接受委托后,承办律师利用上诉的时机,询问了一审法院为何会出现缓刑改实刑的情况。一审法院告知律师,因为根据山东省高院关于食品安全犯罪的会议纪要,对于金额达到一定数额的不允许缓刑,所以才对文某适用实刑的判决。承办律师考虑到犯罪事实确实的情况下,确实很难通过上诉改判,便围绕了从轻、减轻情节入手,制定辩护策略,争取二审改判缓刑。

三、律师观点及采纳结果文某系抓获到案,没有自首,考虑到文某知悉的“上家”也已经抓获到案,不具备立功的机会。但文某系育龄妇女,如果其在二审期间怀孕,则很有可能对其改判,就算不改判,在哺乳期期间不能收押,也一样达到了目的。

不过按照一审法院地区的惯例,对于一审被判实刑的,会在判决生效之日收押,如果是这样,那么文某则不可能有怀孕的机会,如何争取时间则成为了案子的首要任务。法院宣判前后,恰逢济南市新冠疫情反复,且文某14天内到过疫区,看守所不同意收押,只能再次对文某取保候审。

二审法院审理期间,文某如愿怀孕,承办律师提出了缓刑的辩护意见但未被二审法院采纳。理由是当事人因怀孕无法收监,可以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文某的刑期只有一年三个月,哺乳期还未过完刑期就超过了,因此没有改判的必要。

四、判决结果

最终,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但由于怀孕,文某还未实际执行。

五、办案心得

本案虽然案情并不复杂,情节也不算多么恶劣,但是过程却可以用惊心动魄来形容。律师接案时,检察院就一直不停的催促着文某去签署变更为实刑后的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法院受理案件的时间来推算,案件很快就要到达审限,文某随时都有可能被羁押。承办律师在了解了基本案情以后更是感觉压力巨大,文某本人也是整日茶不思饭不想,生怕哪天走了就没法再回家。幸好因为文某十四天以内到过疫情高风险区域,致使法院的逮捕没有实际执行,才有了以后的结果。其实,文某的案子错过了最佳的辩护时机,取得现在的结果也是无奈之中的选择。如果文某在一开始就委托律师,其案件的证据材料不会如此不利,进而导致法院的实刑判决。因此,切莫认为刑事案件取保候审了就没有事情了,还是应当客观的分析案件情况,预判将来可能面临的各种结果,积极应对才是上上之策。

葛洪凯律师,曾就职于检察院自侦部门和人民政府执法部门,现为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团队成员,有丰富的办案经验,擅长职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120********0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刑事自诉、毒品犯罪、经济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