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洪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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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实刑改成不起诉—— 谢某某危险驾驶案

发布者:葛洪凯律师 时间:2022年07月01日 292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自酒驾入刑以来,全国各地掀起了一阵一阵的“查酒风”,各级司法机关面对酒驾绝不姑息,从严从快处理。经过近几年来对“酒驾”的高压打击,全国范围内的酒驾数量有了明显的减少。现阶段随着社会现状的改变,酒驾成风的现象已经不复存在,不再需要如此严厉的处罚醉酒驾驶,部分法学学术界大佬也在呼吁,醉酒驾驶社会危害性并不是特别大,全部处以实刑,确实有违罪责性相适应的原则。因此,全国各地相继出台了许多醉驾免刑的政策,本案便发生在这个时间阶段。

2021年夏天的一个晚上,谢某某醉酒后在驾驶机动车回家的路上,不慎追尾他人车辆,造成两车损坏。经鉴定,谢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59.3±6.7mg/100ml。

二、辩护策略

本案的情况并不复杂,谢某某除了发生事故并没有其他关于危险驾驶罪的严重情节,而且更为幸运的是谢某某血液酒精含量只差零点几毫克就达到了必须起诉的标准,只要把事故的情节处理好就可以。按照当时济南市的规定,发生事故的,必须起诉,而且是实刑,但是轻微事故并取得谅解的除外。因此,辩护律师做出了先把事故影响消除,再按照情节争取不起诉或者缓刑的辩护策略。

本案中最需要解决的问题是事故影响,必须使办案机关认定为轻微事故,才有可能争取缓刑以下的结果。实践中可以肯定的是一旦发生人身损害则必然不属于轻微交通事故,而济南市处理危险驾驶的相关意见中并没有明确多少数额以内为轻微事故,但承办律师考虑到双方均是机动车,即使车速不快,损失固然也不是小数,所以第一个问题就是如何解决车辆损失的金额。为此,律师向谢某某提出,不要走正常程序处理,双方私了,这样没有办法确定损失数额,第二是赔偿谅解时不要把修理费列为单独赔偿项目,赔偿总金额把修理费、误工费、车辆折旧费、交通费合并为一个整体,这样就不能看出车辆的实际花费,从而不能确定是否属于轻微事故了。

三、律师观点及采纳结果在律师的指导下,谢某某在事故发生不久之后便取得了谅解,并将所有的准备工作处理妥当。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后,经过与承办检察官沟通,检察官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谢某某的事故是否属于轻微事故,由于谅解书中不能确定车辆损失,所以检察官询问了被害人车辆的损失,但因为赔偿金额中修理费比较少,所以检察官以此认定了本案属于轻微事故。

四、案件结果

最终,人民检察院认定谢某某实施了危险驾驶罪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且自愿认罪认罚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对谢某某做出了不起诉的决定。

五、办案心得

本案能取得这样的结果,谢某某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因为谢某某是在发生事故的第二天就委托了律师,如果不是谢某某如此果断的委托律师,一旦交通事故的问题处理不好,律师后期介入也很难改变实刑的结果。正是因为谢某某的果断,一切行动都是在律师的指导下完成,因此本案在检察院审查起诉前就已经将全部的工作做完,只是等待检察院的一个认定。当然,进入审查起诉程序以后,承办检察官所做的工作都在律师的计划内,也就理所当然认定了轻微交通事故,从而取得了不起诉的结果。

对于刑辩律师而言,介入时间越早,则改变案件结果的可能性越大,很多案件都是这样。本人经历的很多案件,有些是在公安机关介入前找到本人的,效果都十分显著,比如一些案件,仅凭一份口供就能决定犯罪是否能够成立。有些案件是在申诉阶段委托的,但总体的成功率要远低于早委托的,借此提醒广大读者,出现问题一定尽早咨询律师,可能仅仅是一个电话就能起到决定性的作用。

葛洪凯律师,曾就职于检察院自侦部门和人民政府执法部门,现为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团队成员,有丰富的办案经验,擅长职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120********0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刑事自诉、毒品犯罪、经济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