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洪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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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电信诈骗的共同犯罪故意做出有效辩护——万某某偷越国边境一案

发布者:葛洪凯律师 时间:2022年01月19日 132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2019年,是全国严厉打击电信诈骗的第一年,也是司法机关定罪处罚最为严厉的一年,在这一年,对于电信诈骗及周边罪名,司法机关秉持从严从重的原则处罚。也是在这一年,因境外电信诈骗犯罪猖獗,国内出现了大批被骗民众,损失严重。为此,公安部成立6.12特大跨境电信网络诈骗专案组,联合缅甸警方,在缅甸境内抓捕参百余与电信诈骗的相关人员,本案当事人万某某就在其中。

被告人万某某,常年在外务工,因听受同案肖某的蛊惑同意到缅甸工作。2019年8月22日晚10时许,被告人肖某拉拢、纠集被告人彭某某、陆某某、万某某、唐某某、王某某(在逃)、邹某某、谭某某,该八人在明知自身均无合法出入国境手续情况下,根据肖某安排,在西双版纳机场集合后,以先后分乘汽车、摩托车至河边,后八人同乘一橡皮艇的方式偷越国境进入缅甸境内,2019年8月28日,肖某、陆某某、万某某、唐某某、彭某某、谭某某、邹某某在准备着手实施电信诈骗活动时被抓获。

二、辩护策略

辩护人接受委托时,当事人刚刚被逮捕,了解本案本背景后,会见了当事人,知悉了本案的经过。当时形势不容乐观,缅甸的境外电信诈骗集团涉案金额高达数亿元,按照我国刑罚规定,本案的涉案金额已经达到了数额特别巨大标准,电信诈骗集团分子最高会获无期徒刑。当事人虽然刚刚参与电信诈骗集团,但是如果按照诈骗罪处罚,刑期定然不低,而且当事人还未着手实际的诈骗行为,即使罪名不能改变也一定要争取未遂。而这一切的根源都要与电信诈骗集团的割裂为前提,因此,共同犯罪的辩护成了本案的重中之重。因而,辩护人制定了以下辩护方案:1、使当事人脱离电信诈骗集团,2、如可脱离电信诈骗集团,则为当事人争取无罪,3、如未脱离电信诈骗集团,则为当事人争取犯罪未遂和胁从犯。

三、律师观点及采纳结果

承办律师围绕着几个要点展开辩护,第一,当事人是受骗加入电信诈骗集团,因为没有自己回国的能力只能被迫为集团工作,不具备共同犯罪的主观故意;第二,当事人加入电信诈骗集团后,仅仅是从事电信诈骗犯罪的边缘工作,未着手实际的电信诈骗,没有实施诈骗罪的客观行为;第三,当事人对于电信诈骗的组织架构、主要人员等基本信息全然无知,不具备加入犯罪集团的故意。最终,办案机关采纳了律师的意见,认为本案的一众被告人不属于6.12特大跨国电信诈骗犯罪集团的成员,但众被告人无合法出入国境手续,以先后分乘汽车、摩托车至河边,后八人同乘一橡皮艇的方式偷越国境进入缅甸境内的行为,即使不构成诈骗罪,也应当追究偷越国(边)境罪的刑事责任,因此将罪名变更为偷越国(边)境罪。

四、判决结果及办案小结

最终,本案的八名被告人在羁押了近一年后,均以偷越国(边)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在开庭后的几天内被释放。由于6.12特大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案涉及人员众多,整个看守所中,几乎有三分之一在押人员都是特大电信诈骗集团的涉案人员,而且居于当时的大形势,几乎所有的涉案人员都被逮捕。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如逮捕后被判处无罪,将会获得国家赔偿并且对办案机关的考核有重大的影响,因此我国的刑事诉讼的无罪率极低。司法实践中,多是变相无罪的情形,即不按原有罪名的量刑幅度定罪处罚,本案即是此种情形。

拿到判决书时,承办律师还是十分开心的,回想接案时,公安部刚刚开展反诈行动,听闻当事人是被跨国抓捕到案的,闻言也是极为震惊。因为跨国抓捕需要联系境外警方,而且当事人被抓捕的地域,是大名鼎鼎的“金三角”,可见,国家对于本案的重视程度有多高。律师自知,对于这样的案子,辩护一定会有很大的难度。但是初步了解案情后,承办律师冷静的分析,反而发现了罪名定性的破绽之处,因为无论形势如何变化,司法机关还是依照法律行使权力,定罪处罚还是需要相应的证据支持。经过律师的努力争取,办案机关变更了当事人等人的涉案罪名,偷越国(边)境罪法定最高刑期为一年,与诈骗罪相比轻了太多,原本预估当事人的刑期会在五年左右,变更后最多不会超过一年,当事人对此结果也是十分满意,最终,在拿到判决书的几天后,当事人就被释放了。


葛洪凯律师,曾就职于检察院自侦部门和人民政府执法部门,现为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团队成员,有丰富的办案经验,擅长职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120********0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刑事自诉、毒品犯罪、经济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