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洪凯律师
葛洪凯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34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山东-济南专职律师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张某受贿罪案——辩护词

发布者:葛洪凯律师 时间:2021年10月28日 136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家属的委托,指派葛洪凯律师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仔细地阅读了案卷材料,多次会见被告人,查阅相关的资料。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的指控适用法律不当,具体观点如下:

对于被告人部分行为构成行贿罪的指控不能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7条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原系某某区交警大队机动中队(以下简称机动中队)的负责人,其任职期间,部分驻地单位和个人为了能够获得机动中队的“照顾”,多次在中秋、春节前夕赠送机动中队“礼金“39200元,将上述财物作为机动中队的“福利”发放给机动中队工作人员或用于中队日常支出。辩护人认为,行贿人之所以将财物赠与,因为系机动中队的负责人,通过可以将财物分给中队的所有工作人员,目的是期望在日常运营中获得机动中队全员的照顾,而非是仅受个人照顾。另外,收受礼金的起因系机动中队的辅警中秋、春节没有福利,为了给辅警牟取福利,以使辅警更好的投入工作。同时,个人实际获得的节日礼金只有10000元,该情况也可以侧面的证明节日礼金主要系机动中队收受,作为机动中队的一员只是获得了部分收益。

综上,收受节日礼金发给机动中队全体成员的行为应认定为单位受贿罪,但由于未达到单位受贿罪的立案标准,所以,该行为不能评价为是犯罪行为,应当将39200元在受贿数额中予以扣除,将受贿数额认定为195510元,并依法适用三年以下的量刑幅度。

以上观点,恳请合议庭参考并采纳。

辩护人:葛洪凯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葛洪凯律师,曾就职于检察院自侦部门和人民政府执法部门,现为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团队成员,有丰富的办案经验,擅长职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120********0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刑事自诉、毒品犯罪、经济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