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洪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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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的无罪辩护分析

发布者:葛洪凯律师 时间:2021年07月16日 101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2018年7月,王某某因民事诉讼案件与邱某某发生纠纷,二人在法院门口发生口角,进而扭打在一起,混乱中邱某某的母亲彭某某倒在了法院门口围墙上,被围墙上凸起的石头搁断了肋骨,王某某随后离开现场,后彭某某经法医鉴定构成轻伤二级。

二、辩护策略

故意伤害轻伤实践中处罚较轻,只要能获得被害人谅解,都可以适用缓刑,而且山东省故意伤害轻伤二级的基础刑期是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所以很多的故意伤害轻伤案件并没有委托律师,都是自己和解的。

律师承接本案时,王某某刚刚被公安机关拘留,由于王某某认为彭某某系被其子邱某某撞倒致伤的,与自己无关,邱某某是想讹自己。由于现场比较混乱,监控也正好被墙体挡住,没有证据可以证实彭某某系被王某某所伤。因此,律师计划先从无罪辩护的角度切入,如果事实确实充分,再考虑谅解,做罪轻辩护。

三、律师观点及采纳结果

案发现场共有六人,有王某某及其两名同事、邱某某及其父母邱某甲和彭某某,但是仅有彭某某坚称其系被王某某踹倒,其他人均未见到彭某某受伤的具体经过。而律师充分的分析现场的人员站位并和部分的监控录像相比较,发现彭某某的说法存在几点矛盾,

其一,彭某某陈述称王某某攻击的是其左侧,但是伤情却形成在右边。

其二,当时彭某某站在邱某某的身后,监控中其与王某某的距离至少有两米,王某某不可能攻击到彭某某。

其三,邱某甲的证言反复不定,又无法客观的说明王某某伤害彭某某的具体经过,其证言应予以排除。

律师以上述理由向办案机关提出质疑。本案案发于2018年7月4日,因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直到2019年8月5日前,公安机关一直未对王某某采取强制措施,8月5日公安机关将王某某拘留,8月19日因为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再次被取保候审。公安机关多次的研究汇报,最终的结论还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彭某某不服公安机关的处理意见,多次通过各种渠道上访。2019年11月22日,检察机关复查后,将王某某逮捕。由于检察机关的复查材料不属于刑事卷宗,律师并不能调取,具体认定的理由也不得而知。经过与当事人沟通后,当事人认为首要目标还是恢复人身自由,所以从无罪辩护变为罪轻辩护。值得一提的是,由于获取谅解的赔偿金额一直确定不了,开庭时王某某已经被羁押了十个月,再判处缓刑的意义已经不大了,但是判处实刑可能就不会判决完毕后接着被释放,经过与法官多次协调沟通,加之正好遇到了中秋节,最终法官采纳了律师的意见,王某某被判处了有期徒刑十个月零二十四天,这种有整有零的判决结果在该法院还是十分罕见的。

四、判决结果及办案小结

最终,王某某被判处了有期徒刑十个月零二十四天。一般故意伤害罪辩护可以从多种角度出发,其实主要就是分析现有证据,是否可以证实伤害结果系嫌疑人造成、是否可以证实嫌疑人有伤害他人的主观故意以及伤情鉴定结论是否存在错误。本案中,承办律师就是从监控入手,说明彭某某陈述的不合理之处,而王某某所述称,其是与邱某某打斗时,邱某某为躲避王某某的攻击,后退闪躲时将彭某某撞倒,致其受伤。

监控中虽然没有记录下彭某某受伤的过程,但是王某某的说法显得更加的贴近事实,所以,公安机关一直没能有所突破。不过比较遗憾的是,最终检察院还是决定批准逮捕,而且当事人也做出了妥协,没能完全与控方做一次较量。不过在罪轻辩护的过程中,也有一定的技巧,王某某开庭前已经被羁押了十个月,有些尴尬的是,判实刑可能还要再羁押一两个月,如果判缓刑那么这十个月等于是白白被羁押了,所以律师想尽可能的判处实刑,并在判决后能够及时释放。经过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法官沟通,最终使法官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是当事人在判决后的第二天释放。

葛洪凯律师,曾就职于检察院自侦部门和人民政府执法部门,现为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团队成员,有丰富的办案经验,擅长职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120********0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刑事自诉、毒品犯罪、经济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