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葛洪凯律师 时间:2021年07月14日 115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受2020年疫情影响,肖某、王某、刘某失去了收入来源,三人合谋后计划盗取工地电缆变卖以维持生计,后三人先后在济南、淄博的五处工地盗窃电缆,涉案总金额超三十万元。案发后,刘某意外死亡,肖某、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肖某家属委托本人作为辩护人问肖某辩护。
二、辩护策略
律师接案时,肖某刚刚被拘留不久,律师会见了在押的肖某,了解了案情经过及涉案的大体金额。由于电缆的购买价格与变卖价格差距巨大,变卖二十万元的电缆,购买价格可能高达五十万元,按照山东省盗窃罪的量刑金额标准,起刑点就将达到十年,由于肖某有两次前科也不属于从犯,如果犯罪事实全部认定,肖某至少会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
但是侵犯财产类犯罪不是仅靠嫌疑人的供述及被害人的陈述就可以定罪,关键需要对涉案的财产进行价值鉴定,只有数额明确、证据确实充分才定罪。而现在司法实践中,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刑事案件均是认罪认罚案件,因为认罪认罚对当事人的刑期有很大的帮助,只要对于案件事实没有根本矛盾,辩护人也会建议当事人在排除案件的争议后,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所以承办律师将整个案件辩护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之前,做无罪辩护,尽可能的审查案件事实与证据,对于无法构成犯罪的部分,要建议不予追究;第二阶段,案件事实固定后,做罪轻辩护,尽可能的与检察官交流量刑情节及从轻从重的适用,在与检察官协商一致确定刑期后,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三、律师观点及采纳结果
五起盗窃案中,有四起承办律师认为证据不足:
1、济南某地下室的电缆被盗案,该处多次被盗,被害人无法落实具体被盗电缆的数量和金额,二被告人供述的金额有矛盾,收脏人亦无法确定本次收购电缆的数量,没有证据可以证实嫌疑人盗窃的金额。所以,该起行为最终没有被检察机关起诉。
2、淄博桓台某酒店的电缆被盗案,由于被害人没有报案,也没有具体的落实到盗窃金额,所以,该起行为最终没有被公安机关移送起诉。
3、济南商河某工地被盗案,由于该处工地系已故的刘某带去的,肖某与王某不能确定工地的具体位置,被害人所述的经过和数额与二人所述不同,不能证实该处工地电缆系肖某、王某所盗,所以,该起行为最终没有被检察机关起诉。
4、济南泺口某工地的电缆被盗案,该处电缆被盗事实清楚,但是肖某对于电缆长度是有异议的,其认为电缆的长度并没有被害人所说的那么长。承办律师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沟通无果,由于被告人提供了购买发票,且电缆并没拆封,辩方没有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所述长度不实,所以对于该案的事实及数额最终辩方予以认可。
经历侦查与审查起诉阶段后,原本涉嫌五起盗窃行为,最终被打掉了三起,剩余一起辩方没有异议,另外一起综合考虑后,认为推翻的可能性极小,所以在与检方沟通后,还是决定启动认罪认罚,最大程度的降低刑期,开始时因为肖某有两次前科,对刑期有较大的影响,后承办律师向检察机关说明,由于2020年的疫情,对肖某的家庭生活产生了重大的影响,肖某在疫情之前有固定的工作,受生活所迫才走上了犯罪的道路,恳请检察机关充分考量,适度量刑,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四、判决结果及办案小结
最终,认定的盗窃金额为89616.8元,检察机关建议判处肖某有期徒刑四年、建议判处王某三年六个月,审判阶段法院直接按照量刑建议判处。
盗窃罪属于刑法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之中的案件,对于本类案件,应当着重审查证据是否充分。像本案这样的多次作案、随时销赃的案件,公安机关调查证据是比较困难的,所以需要从案件的客观证据入手,对于不能证明案件经过的事实必须想办法予以推翻。即使嫌疑人承认有盗窃事实,被害人同样认可,也无法直接定罪,必须要有证明财产损失的相关证据,所以,事实证据与财产损失的证据必须同时存在。如本案中的第三起,由于嫌疑人与被害人所描述的时间、盗窃物品的数量不一致,无法证明案件事实,最终被检方放弃指控。
肖某在刚刚接触律师时十分的紧张,因为涉案的金额比较大,仅仅桓台一处就案值可能就会超过二十万,如果全部都被认定,很有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而律师却十分笃定必然不会全部认定,让其不用太担心。最终取得的结果还是比较满意的,这也离不开承办检察官认真负责的态度,尤其是涉及疫情的问题时,检察官也表示比较理解,按照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确定建议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