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洪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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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最低量刑——职务犯罪的辩护要点

发布者:葛洪凯律师 时间:2021年04月14日 115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某甲,系济南市公安系统某中队队长,因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监委留置。留置期间内,其交代了受贿行为四十余起,共计234710元。

二、辩护策略

承办律师接受委托时,某甲刚刚被留置,鉴于职务犯罪的特殊性,留置期间不允许律师会见,这给律师的辩护带来很大的难题,嫌疑人只能依靠自己的力量对抗侦查机关。从监察法生效后,案件的证据材料都是全部落实后才移交给检察院,律师只能在审查起诉后才能开始辩护,因此现在职务犯罪的无罪率几乎为零。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认定的受贿金额为234710元,刚刚超过三年以上的量刑幅度,而辩护人认为其中的39200元应当属于单位受贿,由于单位受贿罪的立案标准为50000万元,改变性质后则不能再以此追究某甲的责任,如能改变定性则受贿金额将降低为195510元这样则会降低量刑幅度标准为三年以下

。承办律师因此制定了罪轻辩护的辩护意见,并尽可能的打掉一部分犯罪数额,想办法争取缓刑。

三、律师观点及采纳结果

承办律师认为,被告人某甲原系济南市公安系统某中队队长,其任职期间,部分驻地单位和个人为了能够获得某中队的“照顾”,多次在中秋、春节前夕赠送某中队礼金39200元,某甲将上述财物作为某中队的“福利”发放给某中队工作人员或用于中队日常支出。辩护人认为,行贿人之所以将财物赠与某甲,因为某甲系某中队的负责人,通过某甲可以将财物分给中队的所有工作人员,目的是期望在日常运营中获得某中队、的照顾,而非是仅受某甲个人照顾。另外,收受礼金的起因系某中队的辅警中秋、春节没有福利,为了给辅警牟取福利,以使辅警更好的投入工作。随后,承办律师围绕此种观点,与承办的检察官进行交流,并且提供了某甲将礼金分流的证据线索,希望检察机关能够对此线索进行核实,以证实部分收受贿赂的行为属于单位受贿。承办检察官也认为需要排除构成单位犯罪的可能,遂对某甲提供的线索进行核实,但由于某甲绝大多数的同事均否认收到过此类款项,没有收集到决定性的证据,检察机关仍旧按照原数额起诉,并作出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的量刑建议。

四、判决结果及办案心得

检察机关与辩护人的大部分观点一致仅仅就其中的39200元是否构成单位犯罪有异议,审判机关认为虽然其中的39200元因为证据不足,无法查清其走向,但是根据现有的证据表明,某甲收受贿赂后部分用于公务支出,所以同意从轻处罚,最终判处某甲有期徒刑三年。

承办律师原就职于检察机关职务犯罪自侦部门对职务犯罪的发展和变化有深刻的体会现阶段职务犯罪的辩护难度较纪委改革前有了很大的提升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前,刑事案件侦查阶段是不允许律师会见的,所以之前的职务犯罪案件没有什么大的辩护空间,只能在审查起诉后就涉案的罪名及部分证据进行辩护,所以那个时期职务犯罪辩护效果比较差。刑诉法修改后很大程度的影响了办案机关认定数额的结果,因为办案机关在羁押嫌疑人之前掌握的犯罪线索可能仅有一两项,大量的工作需要在突破嫌疑人的口供后落实新的犯罪事实,嫌疑人在一个孤立无援的处境下很容易被审讯出更多的犯罪事实。但是刑诉法修改后,除了重大贿赂案件可以限制律师会见,一般职务犯罪案件律师是可以及时会见到嫌疑人的,一旦律师接触到嫌疑人后,会帮助其对抗侦查机关的审讯,很难再自己交代出其他的违法犯罪事实。监察法生效后,办案机关获得了“留置”这一侦查手段,而且检察机关也会预先介入审查,所以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时,证据嫌疑人的口供与其他证据材料基本已经固定,不会有什么大的变动,基本又回到了2012年刑诉法修改之前的状态。新的监察法生效后,引起了法学界的激烈反响,在新的法律法规出台之前,职务犯罪辩护的难度还是比较大的,想要有效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还需要进一步的探索。

葛洪凯律师,曾就职于检察院自侦部门和人民政府执法部门,现为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团队成员,有丰富的办案经验,擅长职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120********0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刑事自诉、毒品犯罪、经济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