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葛洪凯律师 时间:2021年04月12日 39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某甲,系济南市天桥区某村居居民,其与村书记某乙是发小,两人关系十分密切。2003年,某医院与该村居签订租赁合同,将一处楼房租赁给医院使用。某乙上任后,为了提高居民的生活费,开始全面提升辖区租户的租金,但是遭到了医院方的拒绝。2015年12月,某乙组织指使联防主任、环卫负责人带领着联防队员、保洁员和村里的百姓围堵医院大门,干扰医院的经营秩序。期间某乙指使开渣土车的某甲向医院的几个重要出入口倾倒渣土。案发当时,当地政府联合派出所对村居居民和两位工作人员进行劝退,后在政府强有力的高压态势下,某乙指使工作人员撤回。直到2018年扫黑除恶行动开始后,将此案件才被公安机关列为涉恶案件进行侦办。
二、辩护策略
承办律师接受委托时,某甲刚刚被刑事拘留,该村常年来屡受举报,村书记指使他人通过倾倒渣土、私自锁车等方式提高租金等等。扫黑除恶开始后,案件作为区领导督办的重点案件,公安机关正在不断的收集其他违法犯罪的证据。因为根据两高两部关于恶势力犯罪构成要件的规定,单独一起犯罪行为不能构成恶势力犯罪组织,如果不能收集到其他违法犯罪事实的证据,那么本案就是一起普通刑事案件,不再牵扯扫黑除恶的形式问题。所以承办律师制定了相应的辩护思路,要尽可能的避免形成其他的犯罪并在此基础上申请取保候审,待涉案事实确定后再尽可能的降低当事人的刑期。
三、律师观点及采纳结果
侦查阶段,通过会见嫌疑人承办律师了解了基本的案情,并进行了初步分析。律师认为嫌疑人等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事实比较清楚,而且主观上也是受到村两委领导的指示,所以构成犯罪应当是没有异议的,但是某甲的行为只可能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积极参与者或者一般参与者,如构成积极参与者,适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如构成一般参与者,只需要承担行政违法的责任,所以是有机会取保候审的。随即,承办律师向公安机关提交了取保候审申请书,并向检察院提交了不予批准逮捕申请书,双管齐下,为嫌疑人争取取保候审。但由于公安机关仅仅是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为起点,试图寻找新的犯罪事实,而本案同案之间关系都比较密切,相互之间交集甚多,办案机关为了避免串供及其他有碍侦查的情况,拒绝了承办律师取保候审的申请。
得知此消息后,承办律师再次会见嫌疑人了解其是否涉及其他犯罪事实以及遗留的证据问题,并帮助其如何应对公安机关的审讯。公安机关在长达半年的时间里,多次调查落实,仅落实了一起行政违法案件,检察院最终确定本案不属于涉黑涉恶案件,并决定依法移送法院起诉。得知此消息后,承办律师再次联系检察机关,表示愿意认罪认罚,并提交了取保候审的申请,当时某甲已经被羁押了近11个月,检察机关虽然没有同意对某甲并更为取保候审,但是做出了有期徒刑一年以内的量刑建议,当时邻近年关,如果一切顺利,某甲最晚农历正月就能刑满释放。原本以为本案即将结束,等待判决后某甲即可回家,但是未想到2020年年初爆发了新冠疫情,所有看守所全部封闭,法院的案子无法正常开庭。最终,某甲及同案的家属通过多方渠道,最终使法院在某甲被羁押一年三个月有余时,安排了视频远程开庭,并在开庭后第三天下达了判决书,某甲也于羁押满一年四个月时间是被释放。
四、办案小结及判决结果
其实本案的结果并无谓轻重,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本身就属于比较轻的犯罪,而且证据方面相对比较完善,想要做无罪辩护很难,但最重要的并非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而是一旦构成恶势力犯罪,那么办案机关就会尽可能深挖其他的犯罪行为,最终不管是刑期还是其他罪名都会从重处罚,而某甲很有可能判处超过五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由于早些年对于村居的管理不算严格,很多村居领导的法律意识淡薄,行事作风比较独断,只讲究效率,不讲究方法,因此该村居很多的正常管理行为都不是很规范,像通过堵门的方式逼迫业主同意涨房租这样类似的事情还有许多。所以承办律师在取保候审失败后,采取的第一步措施就是防止案件的再扩大,尽可能的梳理可能形成新的犯罪事实的行为,并告知当事人应当如何应对公安机关的审查。最终,承办律师得知公安机关在查证了半年多后仅仅落实了一起行政违法案件时,心中的大石头总算得以放下,仅仅是一件法定刑期不高的普通刑事案件,当事人获得缓刑或者实报实销的可能性是极高的。美中不足的是恰逢2020年的新冠疫情,延缓了案件的处理结果,但最终为当事人在上诉期满不久后被释放,也算是能够争取到的最大的利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