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葛洪凯律师 时间:2020年09月07日 31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刘某、王某、陈某、高某、刘某某、苏某、李某系初中同学,初中毕业后经常聚集在一起,实施了三起抢劫行为:
1、众被告人事先预谋,采取暴力、威胁的手段抢劫王某某的手机。
2、众被告在网吧上网时,采取暴力、威胁的手段抢劫卢某某、刘某某的手机。
3、众被告在网吧上网时,采取暴力、威胁的手段抢劫李某某的手机,并致李某某轻微伤。
案发后,公安机关将刘某、王某、陈某、高某、刘某某、苏某拘留,高某的家属委托我们作为其辩护人为高某辩护。
二、辩护策略
律师接案后,详细的分析案情,会见了在押的高某,听取了他的意见,如果三起抢劫罪全部认定,将适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是辩护人认为,三起抢劫一起不能成立,一起定性错误,确定了三个步骤进行辩护:
第一,侦查阶段,因为本案系未成年团伙犯罪,实际处罚要比成年人轻得多,而且高某并非其中主犯,应该存在取保候审的可能,要尽快使当事人恢复自由,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第二,审查起诉阶段,要根据公安机关起诉书指控的内容进行辩护,争取在消除争议后认罪认罚,以获得进一步减轻。
第三,审判阶段,如果对于案件事实没有争议,就仅做情节辩护,如对案件事实有异议,就根据实际情况再做决定。
三、律师观点及采纳结果
1、刘某、王某、陈某、高某、刘某某、苏某在陈某家中聚集时,高某看着朋友圈说某某技校已经开学了,于是刘某与陈某便萌生了去学校周边抢劫的想法,其他人也接受了二人的提议。到达案发现场后,六被告分工将王某手机抢劫,其中刘某、陈某主要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殴打,其余几人放风。
本案中,高某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所起作用较小,但是刘某、陈某却指认是高某提议的,一旦认定高某是组织发起者,那么其就丧失了缓刑的可能性。辩方经过详细的查阅卷宗,发现刘某、陈某的说法与高某矛盾,也没有其他的证据支持。如可以推翻刘某、陈某的供述最好,如无法用证据推翻,则应排除高某案发前说话时具有“组织发起”的意思。最终,公诉机关认可了辩方的意见,认定高某系从犯。
2、刘某、王某、陈某、高某、刘某某、苏某、李某在网吧上网时,发现正在上网卢某某、刘某某的手机放在桌上,便萌生了非法取得二人手机的想法。李某、刘某、王某、陈某、苏某负责将被害人引出,高某、刘某某伺机将手机盗走。
本案中,公安机关认定众被告人构成抢劫罪,而辩方认为,本案虽然存在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但是取得财产的结果与暴力手段并无关联,而应当属于“调虎离山”式的盗窃行为。最终,检方认可了辩方的意见,将罪名变更为盗窃罪。
3、刘某、王某、陈某、高某、刘某某、苏某、李某在网吧上网时,刘某看到李某某的手机不错,便萌生了盗取其手机的想法。李某与陈某意图将被害人李某某引出,并由其他人乘机盗取被害人的手机。但是,李某某没有受骗,始终没有使其手机脱离控制。随后,刘某故意制造纠纷,继而与被害人发生厮打,其他被告人一同上去帮忙,刘某乘机盗取了被害人的手机。
本案中,公安机关认定高某等人构成抢劫罪,而辩方认为高某并未参与本案,且定性存在错误。第一,刘某故意制造争端与被害人发生争执前,并未与其他人有共同犯罪的意思联络,其他被告人仅仅是为了帮助刘某而对被害人实施殴打行为,其他被告人无抢劫的犯意,况且,高某在听到刘某与被害人厮打的时候就离开了网吧,所以高某不应当认为参与了本案。第二,被害人的手机是在厮打中意外掉落的,刘某趁机隐匿,也不能构成抢劫罪,因为取得手机的结果与实施暴力、压迫被害人反抗的行为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所以,本罪应认定为盗窃罪。最终,检方采纳了辩方的意见,认定本案为盗窃罪,并且认可了高某不具有主观故意的辩护意见,撤回了对高某的指控。
四、办案小结及判决结果
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对高某做出了有期徒刑一年至两年并可以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时,高某与高某的监护人喜极而泣,不停的感谢承办的检察官。审判阶段,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期两年执行。
刚刚接受高某母亲委托时,律师的心里压力还是很大的,第一,高某涉嫌三起抢劫行为,如果全部认定,即使是未成年犯罪,刑期恐怕也不会低于五年,对于一个刚刚年满十六周岁的少年,是其无法承受的处罚。第二,律师对高某的印象很好,高某平常是个听话乖巧的孩子,根本没有想到过跟着几个同学弄两个手机会承担这么重的结果。第三,律师在会见了高某的监护人后,分析本案的事实清楚,在事实方面几乎没有辩护的空间,最终的结果也很难确定。
所以,律师不断地从刑法理论入手,试图从各个角度去消除、减轻当事人的责任,经过与检方十余次的交流后,使检方认可了辩方的意见,从而将三起抢劫,变更为一起抢劫、一起盗窃,且都非主犯,为当事人获得了缓刑的可能性,挽救了一个迷途少年的前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