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晓波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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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晓波律师代理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胜诉

发布者:王晓波团队律师 时间:2026年10月16日 36人看过 举报

2026-10-16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21年6月,原告刘某与被告某公司签订《推荐就业协议》,约定某公司负责组织原告之子杨某甲参加胶东机场旅检就业,承诺综合工资五千至八千元,并指定胶东机场旅检直签合同。协议约定,若因某公司原因未能履行承诺,需返还原告支付的所有费用;如离职到专场未上岗,需赔偿误工费。原告依约向某公司缴纳7.3万元服务费,某公司出具收据并由法定代表人邱某注明“九月份未安置,全额退款”。收款后,某公司迟迟未安排工作。经原告多次催要,某公司仅退还1.2万元,剩余6.1万元拖延拒退。此外,某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邱某持有100%股权。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连带支付剩余服务费6.1万元及逾期利息,并连带支付杨某甲误工费1.5万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某公司未按约提供就业推荐服务,是否构成根本违约,以及应否承担退还剩余服务费6.1万元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的违约责任;第二,原告主张其子杨某甲因等待入职产生的误工费1.5万元,是否具备充分的事实依据与证据支持;第三,被告邱某作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唯一股东,在未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的情况下,是否应当依法对公司的涉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推荐就业协议》系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某公司未按约履行推荐就业义务,已构成违约,原告要求其返还剩余服务费6.1万元及自起诉之日起算的利息,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关于误工费,因原告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不予支持。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邱某未举证证明财产独立,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被告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视为自行处分诉讼权利。最终法院判决:某公司与邱某连带支付原告服务费6.1万元及相应利息;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负担主要部分,原告负担次要部分。

 

【律师价值】

王晓波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精准的法律研判与诉讼策略。首先,在证据组织上,指导当事人妥善保全《推荐就业协议》及带有“全额退款”批注的收据,夯实了违约事实的证据链。其次,在法律适用上,敏锐捕捉到被告某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关键信息,依法追加唯一股东邱某为共同被告,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有效突破了公司有限责任的壁垒,极大提升了胜诉后的执行回款率。庭审中,面对被告缺席的情况,王律师条理清晰地阐述违约事实与法律依据,确保法院全面采纳代理意见,最终实现当事人核心诉求的全面胜诉。

★王晓波律师,现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青凯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2011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后长期在企业任职,具有...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青岛
  • 执业单位:山东青凯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70220181007374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工程建筑、公司法
山东青凯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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