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21年6月19日,原告某物流公司与被告纪某甲签订《车辆租赁合同》,约定纪某甲租赁某物流公司车牌号为某AXXXXX的长安牌货车,租期31个月,月租金两千余元,保证金1.9万余元。合同约定若纪某甲逾期支付租金超过10日,某物流公司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并收回车辆,并收取1.5万元收车费。同年6月23日,双方交接车辆,纪某甲交纳了保证金。合同履行期间,涉案车辆登记车主毕某甲出具授权委托书,追认某物流公司对车辆的处置权。自2021年9月20日起,纪某甲未再支付租金。11月3日,某物流公司自行收回车辆。某物流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支付逾期租金及利息、支付收车费1.5万元等。纪某甲提起反诉,主张某物流公司以租代购欺诈、未提供固定货源及某货运平台优先派单权,要求解除合同、退还保证金1.9万余元并返还车内物品。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涉案《车辆租赁合同》的效力及是否应予解除;二、纪某甲是否应支付拖欠的租金及利息,某物流公司主张的收车费是否合理;三、纪某甲主张某物流公司违约并要求退还保证金、返还车内物品的反诉请求能否成立。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涉案《车辆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同意解除合同,且车辆已被收回,合同已无继续履行可能,故确认合同于2021年11月3日解除。关于租金,纪某甲拖欠三千余元,事实清楚,应予支付并承担逾期利息。某物流公司主张的1.5万元收车费因未提供实际支出凭证,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反诉,纪某甲主张的货源、派单等问题在合同中并未约定,不构成某物流公司违约;纪某甲未按约支付租金构成违约,依约无权要求退还保证金;其主张返还车内物品亦证据不足。最终法院判决:确认合同解除;纪某甲支付租金三千余元及逾期利息;驳回某物流公司其他诉求及纪某甲的全部反诉请求。
【律师价值】
王晓波团队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专业的诉讼策略与证据组织能力。面对被告纪某甲以“欺诈”和“未提供货源”为由的反诉,律师精准抓住合同条款,指出其主张的事项并未在租赁合同中约定,从根本上瓦解了其违约抗辩。同时,针对收车费用,律师通过梳理收车过程的合理性,尽力维护客户权益。在庭审中,律师逻辑严密,有效引导法庭关注纪某甲拖欠租金的根本违约事实,最终成功驳回其退还保证金及返还物品的反诉请求,最大程度维护了原告某物流公司的合法权益。
王晓波团队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