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刘某甲与被继承人刘某丁、赫某夫妇育有三女,即原告刘某甲及被告刘某乙、刘某丙。赫某于2018年病故,刘某丁于2022年去世,生前未留遗嘱。刘某丁生前居住在某养老机构,去世后留有存款4.8万余元及押金两千元。被告刘某丙提取了存款4.8万余元及抚恤金、丧葬费4.3万余元。原告刘某甲认为被告刘某丙独占上述款项,严重侵害其继承权,遂委托某律师事务所刁某、王晓波律师诉至某市某区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分割遗产及抚恤金、丧葬费共计9万余元。
【争议焦点】
1. 涉案存款、押金及抚恤金、丧葬费的性质与分配比例;
2. 被告刘某丙主张的丧葬费用是否应从遗产及抚恤金中扣除;
3. 被告刘某丙要求分割其母亲赫某遗产及原告给付赡养费的抗辩是否成立。
庭审中,被告刘某乙表示尊重父亲遗嘱,未占有财产,并当庭表示将其应继承份额赠与两姐妹。被告刘某丙辩称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应多分遗产,并主张扣除其操办丧葬事宜的各项支出(包括出诊费、骨灰盒、寿衣等共计八千余元),同时要求分割母亲遗产及要求原告支付每月两千元赡养费。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涉案存款及押金属于遗产,抚恤金、丧葬费不属于遗产但可参照继承规定合理分配。因被告刘某丙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依法可多分。对于刘某丙主张的丧葬费用,法院结合当地习俗及证据,认定骨灰盒费用1900余元,并酌情支持其他必要丧葬支出2000元。被告刘某丙要求分割母亲遗产与本案无关,可另行主张。结合被告刘某乙将其份额赠与的情况,法院最终判决:被继承人刘某丁的遗产由原告刘某甲分得1.5万元,被告刘某丙分得3.3万余元;抚恤金、丧葬费由原告刘某甲分得1.1万余元,被告刘某丙分得2.6万余元。上述款项由被告刘某丙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案件受理费2100余元由双方按比例分担。
【律师价值】
王晓波团队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专业的家事纠纷处理能力。首先,精准界定遗产与抚恤金的法律性质,明确诉讼请求,避免混淆。其次,针对被告提出的各项丧葬支出抗辩,通过质证有效剔除无证据支持的虚高费用,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后,在庭审中灵活应对被告刘某乙的份额赠与及刘某丙的另案主张,促成法院依法作出公平判决,最大程度保障了原告刘某甲的继承份额,体现了团队在家事继承领域的丰富经验与诉讼策略。
王晓波团队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