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20年11月,原告某织造公司与被告某制衣公司通过微信洽谈,签订5份《辅料订购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供应吊牌、主标等货物,被告先支付定金,剩余货款在货到后30日付清。被告先后支付10万元货款。原告依约将货物发至被告指定的某市某县某路某号,总价款15.9万余元。被告收货后迟迟不支付剩余货款,原告多次催要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剩余货款6.2万余元,并继续履行合同支付未发货部分货款9.8万余元。被告辩称未收到盖章合同且未收到货,提起反诉要求返还10万元货款及利息。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是涉案《辅料订购合同》是否生效及原告是否履行了交货义务;二是被告应否支付剩余货款及未发货部分的货款。被告主张原告未寄回盖章合同导致交付期限无法实现,且未收到货物。原告则主张合同经双方盖章即生效,且已按被告指定人员庄某提供的地址发货并被签收。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合同一经双方盖章即发生法律效力,不以寄回为生效要件。原告按被告指定人员庄某提供的地址发货,该地址与被告某制衣公司某分公司登记地址在同一园区,应视为被告关联的指定地址,货物已签收。故对被告未收到合同及货物的抗辩不予采信,驳回其反诉请求。对于已发货的15.9万余元货款,扣除已付10万元,被告尚欠5.9万余元,应予支付。对于未发货的主卡、副卡货款9.8万余元,因原告未发货且交货期已过,被告有权拒付,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某制衣公司给付原告某织造公司货款5.9万余元;驳回原告其他本诉请求及被告反诉请求。
【律师价值】
王晓波团队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证据组织与庭审应对能力。面对被告以“未收到盖章合同”及“未收到货物”为由的恶意抗辩与反诉,律师精准锁定微信聊天记录、发货凭证及关联公司注册地址等关键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庭审中,律师有力论证了合同生效要件及指定收货地址的法律效力,成功击破对方谎言,不仅驳回了对方要求返还10万元货款的反诉,更成功为客户追回5.9万余元欠款,最大化维护了客户的合法权益。
王晓波团队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