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上诉人刘某(住某市某区某路某号)与被上诉人姜某(住某市某区某小区)曾系恋爱关系,双方于2019年底结识,2020年确定恋爱关系并曾共同居住,后于2022年分手。恋爱期间,刘某向姜某有多笔转账,分别为5万元、5万元、4万元、八千余元、五千余元,合计15万余元。此外,刘某还帮姜某代付律师费两千余元。双方分手后,刘某通过微信向姜某催讨上述款项,姜某在聊天中出示了收款记录,表示认可并承诺分批次偿还,但后续以无经济收入为由未实际履行。刘某遂诉至某市某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姜某偿还借款本金15万余元及利息、律师费七千余元等。一审法院审理后,认定双方存在借贷关系,但结合双方曾系恋人关系、恋爱时长及转账金额远高于一般生活消费水平等因素,酌定姜某返还7万元及代付律师费两千余元。刘某不服一审判决,委托某律师事务所王晓波律师团队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其全部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在于:姜某应返还的款项数额应如何认定。
刘某上诉主张,微信聊天记录中姜某出示了多笔收款记录并承诺还款,说明其对总计15万余元借款均予认可,一审仅凭双方曾系情侣关系,在未对资金流向进行实质审查的情况下酌定返还7万元,于法无据。姜某则答辩辩称,涉案款项系刘某为取得其好感、展示经济实力而自愿赠与,且刘某在其家中吃住,其还为刘某洗衣做饭,款项并非借款,请求驳回上诉。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持转账凭证主张返还借款,姜某抗辩款项系赠与,但其既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亦与双方在微信聊天中姜某承诺还款的互动记录不符,故对姜某的赠与抗辩不予采信。基于双方原系恋爱关系的具体情况,二审法院对刘某转账中数额相对较大的14万元以及代付律师费两千余元(合计14万余元)系借款予以确认。二审法院指出,本案借款数额相对较大,且双方微信聊天对于存在借款事实不持异议,原审直接酌定姜某返还7万元有失公允,依法予以纠正。最终,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姜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刘某14万余元及利息,驳回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价值】
王晓波团队律师在本案中发挥了关键作用。首先,在证据组织方面,律师深度挖掘并梳理了双方微信聊天记录,精准提取了被上诉人出示收款记录并承诺分批还款的关键证据,有力反驳了对方“款项系赠与”的抗辩。其次,在策略制定与庭审表现上,律师敏锐指出一审法院仅凭恋爱关系酌定还款金额属于适用法律不当,紧扣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关于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定,引导二审法院对大额转账性质进行实质审查。最终成功促使二审法院改判,大幅提高了胜诉金额,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王晓波团队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