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18年3月5日,原告李某与第三人侯某各出资50%成立某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公司由侯某实际经营,后因经营不善导致公司对外欠债,李某个人处理了部分债务。2019年3月8日,双方签订协议确认公司外欠款14万余元由侯某负责,侯某另向李某出具8.4万余元的欠条并约定了还款期限。此后,某公司因未按规定公示年报被列入经营异常目录,并于2022年11月29日被吊销营业执照,税务机关显示纳税人状态为“非正常”。因侯某失联无法配合注销公司,李某委托律师于2024年10月12日向侯某邮寄召开临时股东会的通知,提议审议公司解散事宜。2024年10月30日,临时股东会召开,但侯某未参加,会议未能形成决议。李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散某公司。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某公司是否具备法定解散条件,原告李某请求解散公司的诉讼请求应否得到支持。法院审理认为,从某公司的股权结构来看,李某与侯某各持有50%的股权。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解散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由于两名股东各持50%股权,只要双方意见存在分歧、互不配合,就无法形成有效表决,导致公司股东会机制失灵。此外,双方于2019年签订的协议实质上是对公司债权债务分担的确认,此后公司未再实际经营,双方也未进行清算、注销。结合某公司已被吊销营业执照且纳税状态为“非正常”的事实,公司的经营管理已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且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李某提出其股东权益受损要求解散公司的主张成立,予以支持。被告某公司、第三人侯某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质证权利,法院依法缺席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法院判决:解散某公司。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均由被告某公司负担。
【律师价值】
王晓波团队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素养与策略规划能力。面对公司被吊销后股东失联的僵局,律师精准把握公司解散纠纷的法定要件,指导当事人通过邮寄通知召开临时股东会,穷尽公司内部救济程序,为诉讼奠定坚实基础。在证据组织上,律师巧妙梳理了双方关于债权债务分担的协议及公司经营异常、被吊销等关键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有力证明了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且无法通过其他途径解决。庭审中,律师逻辑严密,说理充分,最终促成法院支持解散公司的诉请,成功帮助当事人打破公司僵局,维护了股东的合法权益。
王晓波团队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