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晓波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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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晓波律师代理马某甲劳务合同纠纷案胜诉

发布者:王晓波团队律师 时间:2026年10月15日 42人看过 举报

2026-10-15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20年8月,原告马某甲受被告张某甲雇佣,在某市某区某项目工地从事力工工作。工程完工后,双方确认劳务费共计5.3万余元。然而,被告张某甲仅通过委托某公司及某公司向原告马某甲分批支付部分款项,总计支付2.3万余元,尚欠3万余元劳务费迟迟未予支付。此后,原告马某甲多次通过短信、微信及电话等方式,向被告张某甲及其现场负责人梁某甲催要剩余劳务费。在沟通记录中,被告张某甲对欠款事实予以认可,但辩称劳务费在马某乙处且自身未收到结算款,以此为由拖延支付。因被告长期拖欠劳务费,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马某甲遂委托某律所王晓波律师团队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劳务费3万余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合法有效的劳务合同关系,以及被告张某甲拖欠原告马某甲劳务费的具体金额和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张某甲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相关证据,依法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因此,法院需要重点审查原告马某甲单方面提交的短信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电话录音以及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据,判断这些证据能否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以认定被告拖欠劳务费的具体事实及金额。

 

【裁判结果】

法院经全面审理认为,原告马某甲提交的短信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及电话录音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实被告张某甲尚欠原告马某甲劳务费的客观事实。结合原告自述及转账记录,法院依法确认劳务费总额为5.3万余元,扣除已支付的2.3万余元,被告尚欠3万余元未支付。被告张某甲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诉讼权利,应当承担缺席判决的不利法律后果。据此,法院对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劳务费3万余元的诉讼请求予以全额支持。关于逾期利息,原告主张自被告收到诉状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亦予以支持。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张某甲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马某甲劳务费3万余元及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律师价值】

王晓波团队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证据组织与庭审策略能力。面对被告缺席审理的局面,律师指导当事人全面收集并梳理了短信、微信、录音及转账凭证等多维度证据,构建了严密的证据链,有效克服了劳务合同纠纷中常见的举证难题。在庭审中,律师精准界定劳务关系性质,清晰阐明欠款事实与利息计算依据,促使法院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依然全面支持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高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彰显了团队在劳务维权领域的专业素养与实战经验。

★王晓波律师,现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青凯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2011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后长期在企业任职,具有...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青岛
  • 执业单位:山东青凯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70220181007374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工程建筑、公司法
山东青凯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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