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部还没上映的"大片",一份盖着"出品方"假公章的投资合同,一场以电影收益权为名的"理财"骗局——短短一年,涉案金额高达八千余万元。当一名普通业务员身陷这场巨额诈骗大案,面对"数额特别巨大"的严重指控时,等待他的会是怎样的刑期?这是 宁波刑事律师覃涛 经办的一起真实重大刑事案件,也是一个关于"误入歧途"与"依法减轻"的故事。
一、案情简介:误入"假电影"公司,卷入八千万诈骗大案
2021年4月起,某诈骗团伙以受让的广告传媒公司为外壳,虚构"已取得电影投资份额"的事实,通过网络购买假的电影出品方公章、伪造电影投资合同,以"高提成、保收益"为诱饵,招揽客户签订虚假的电影收益权转让合同,骗取投资款。短短一年间,先后以《我和我的父辈》《奇迹》《水门桥》《哥,你好》等影片为名骗取投资款人民币80,853,236元,数额特别巨大。
被告人X某,高中文化。2021年5月底,他经介绍入职该公司担任业务员,日常从事向中间商推广电影投资项目、接待客户、包装快递等杂务,其间还提供个人银行账户供公司支付结算。在这家"假电影"公司的这场骗局中,甲某作为基层业务人员,参与了2021年6月至11月期间的诈骗活动,审计认定该期间涉案金额达861万余元。2022年10月10日,甲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二、办案经过:锁定从犯地位,全面落实从宽情节
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后,宁波刑事律师覃涛 担任X某的辩护人。面对"数额特别巨大"这一极其不利的定性,辩护人将辩护重心聚焦于量刑的"减轻"空间,从多个维度展开扎实论证:
锁定"从犯"这一关键身份。 辩护人指出,X某并非骗局的发起者和谋划者,仅系受雇的普通业务人员,在公司经营中仅从事执行性、辅助性工作,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落实"坦白"与"认罪认罚"。 X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并在庭审中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就犯罪数额与违法所得提出异议。 辩护人主张应结合X某的实际分工、得赃情况认定其责任与违法所得,避免以全案金额一概而论,为量刑留出合理空间。
三、案件结果:减轻处罚获采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X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法院同时认定:X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本案中,主犯J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H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而作为从犯的X某,最终以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刑期自2022年10月10日起至2026年4月9日止。
四、律师作用:在"十年以上"的法定刑下,争取到三年半
依据《刑法》规定,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的,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本案涉案八千余万元,正属"数额特别巨大"之列。面对这一几乎"注定重判"的局面,宁波推荐律师覃涛 的价值集中体现在:
第一,以"从犯"实现"减轻处罚"。 辩护人精准论证甲某在共同犯罪中的辅助性角色,促成法院依法认定从犯,并适用减轻处罚——这正是将刑期从"十年起步"拉回"三年六个月"的决定性因素。
第二,系统落实每一项从宽情节。 从如实供述、当庭认罪认罚,到就犯罪数额、违法所得提出有理有据的异议,辩护人把每一个有利于当事人的细节都转化为法庭考量的现实依据。
第三,在重罪案件中守住相对公平的量刑。 同样身处八千万骗局,主犯获刑十五年和十一年,而从犯甲某获刑三年六个月——这背后,是辩护工作在共同犯罪中精准区分主从、依法据理力争的结果,也是对"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坚守。
再大规模的骗局,也由一个个具体的人构成;每一个被卷入的人,都应获得与自身责任相称的公正评价。如果您或您的家人正面临刑事案件的困扰,尤其是涉重大、涉团伙犯罪时,专业的辩护往往意味着截然不同的结局。欢迎咨询 宁波刑事律师覃涛——在复杂的案情中厘清责任,在法律的框架内争取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