覃涛律师 08:00-22:00
覃涛律师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就是覃律师最奋斗目标
13957496412
咨询时间:08:00-22:00 服务地区

何某某犯偷越国(边)境罪判缓刑

发布者:覃涛律师 时间:2026年06月01日 16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某泽,男,199* 年 * 月 25 日出生于浙江省宁海县, 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宁海县* * * * * * * * 号。因涉嫌犯偷越国(边)境罪于 2021 年 10 月29 日被宁波市 公安局鄞州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何某杰,男,199*年 **月 5 日出生于浙江省绍兴市, 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 ****01 号。因涉嫌犯偷越国(边)境罪于 2022 年 3月 4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刑事拘留,同月 18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覃*,浙江向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应某东,男,19* * 年 7 月 13 日出生于江省宁海县, 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宁海县****。因涉嫌 犯偷越国(边)境罪于 2022 年 2 月 18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 局刑事拘留,同年 3月 18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能,男,198* 年 7 月 1*日出生于浙江省宁海县, 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宁海县*****。因涉 嫌犯偷越国(边)境于 2021 年 11 月 2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 局取保候审。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以甬鄞检刑诉[2022]*** 号起诉书 指控被告人林某泽、何某杰、应某东、吴某能犯偷越国(边)境 罪,于 2022 年 4 月 2 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 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波市鄞

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泽、 应某东、吴某能、被告人何某杰及其辩护人覃涛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9 年 8 月下旬,被告人林某泽、何某杰在未依法办理出境 手续的情况下,从宁波市鄞州区出发至云南省普洱市,通过被告 人应某东提供的电话与组织偷渡人员联系后,在云南省普洱市越 境进入缅甸国境内。后在同年年底,林某泽、何某杰又越境返回 中国境内。

2020 年 3 月上旬,被告人应某东、林某泽、何某杰、吴某能 在未依法办理出境手续的情况下,结伙从宁波市鄞州区出发至云 南省临沧市,后在云南省临沧市越境进入缅甸国境内。2021 年上 半年,应某东、林某泽、何某杰、吴某能各自越境返回中国境内。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某泽、何某杰、应某东、吴某能 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应当以 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泽、何某杰、应

某东、吴某能能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林某泽、何某杰、应某 东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对被 告人吴某能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 。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林某泽、何某杰、应某东、吴某能的供

述和辩解,辨认笔录及照片,航班出行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归案经过,四被告人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林某泽、何某杰、应某东、吴某能对指控事实、罪名 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 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被告人何某杰的辩护人辩护称:何某杰因本案偷越国边境被公安机关罚款 4 800 元,罚款可以折抵罚金;何 某杰认罪认罚,有坦白、初犯、偶犯等情节,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 被告人林某泽、何某杰、吴某能因本案偷越国(边)境于 2021 年 5 月、2021 年 5 月、2021 年 3 月分别被公安机关罚款 4 800 元、4 800 元、5 000 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泽、何某杰、应某东、吴某能违反国 (边)境管理法规,结伙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 已构成偷越国(边)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四被告人能认 罪认罚,均可以从宽处理并可适用缓刑。被告人何某杰的辩护人

对此提出的辩护意见以及罚款可以折抵罚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 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 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被告人 、 林某泽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 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 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判决前已缴纳的罚款可以折抵罚金)


二、被告人何某杰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 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 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判决前已缴纳的罚款可以折抵罚金);

三、被告人应某东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 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 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金);

四、被告人吴某能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 月,缓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 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判决前已缴纳的罚款可以折抵罚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 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覃涛律师 已认证
  • 浙江向一律师事务所
    • 13957496412
    • 浙江向一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1年 (优于56.07%的律师)

    • 用户采纳

      4次 (优于86.45%的律师)

    • 用户点赞

      7次 (优于93.12%的律师)

    • 平台积分

      26033分 (优于98.14%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101篇 (优于98.35%的律师)

    版权所有:覃涛律师IP属地:浙江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197796 昨日访问量:120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