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女,1994 年 xx出生于贵州省赫章县,汉族, 初中文化,农民,家住赫章县 ,公民身份号码 xxxxxxxxxxx。2024 年 9 月因卖淫被慈溪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追缴人民币二千元;2025 年12 月因卖淫被 慈溪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6 年 2 月 3 日被传唤到案,同月 4 日被慈溪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同年 2 月 9 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 13 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 ,2026 年 3 月 12 日被慈溪市人民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潘律师,浙江向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覃涛,浙江向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26〕3xx号起诉书 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于 2026 年 3 月 20 日向本院提起公 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 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辩护人潘丽洁到庭参加诉讼。
1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官孙xx出庭指控: 2026 年 2 月 3 日凌晨 3 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慈溪市某房间内,趁被害人冉某某不注意之际, 窃得冉某某放在沙发上的宝格丽品牌 18K 玫瑰金弹簧项链 1 条 (价值人民币 19 000 元)。案发后,项链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到案后,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六千元。 被告人陈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建议 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采纳。被告人陈某某到案 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陈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赃物已被追回并发还 被害人,依法可以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辩护人
潘律师请求对被告人陈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相关合理辩护 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 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 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到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 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的罚金限本 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 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