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介绍:
诈骗集团由推广部在 360 浏览器、百度等网 站推广以“投资”、“股票”、“黄金”、“原油”等为关键词的直播 间链接,吸引搜索人群点击链接到该集团开设的直播间听课。直播间“老师”讲授股票、期货等投资知识,并鼓动观众在该集团搭建的交易平台进行投资。业务部人员在直播间假扮客户,互相 当托,编造跟随老师投资能获得高额收益的虚假事实,引诱目标客户添加业务员的 QQ 或微信,并进一步按照业务员的指令在虚假交易平台开户、注资及交易。高某、江某某、 俞某某在上述诈骗集团的天贵星小组中担任业务员。期间,该小组骗取被害人魏某某、王某某等人钱款至少 5 499 232 元。戴某某、高某、江某某、俞某某个人违法所得均至少 30 000 元。
办案过程:
高某系初犯,在共同犯 罪中作用较小,是从犯,其因犯罪集团胁迫而犯罪,有自首情节,
自愿认罪认罚,部分退赃,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办案结果: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 民币三万六千元;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三千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