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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盗窃罪,经覃律师辩护后轻判6个月

发布者:覃涛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20日 44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汉族,务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9年2月12日到案,次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看守所。

辩护人覃涛,浙江铭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以甬北检公诉刑诉[2019]2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同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9年6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缪敏、毛芝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覃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9年1月某个上午,被告人陈某某在本区孔浦地铁站,窃得被害人马某停放于此的黄色哈利斯顿牌电动自行车1辆(价值无法鉴定)。

2.2019年2月某个下午,被告人陈某某采用螺丝刀撬门的方式进入本区某卫生院对面被害人赵某经营的店铺内,窃得笔记本电脑2台(其中1台富士通牌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200元,另1台笔记本电脑价值无法鉴定)。

3.2019年2月某个下午,被告人陈某某采用暴力破门的方式进入本区某卫生院对面被害人李某经营的早餐店内,窃得苹果牌平板电脑1台(价值无法鉴定)和电动剃须刀1把(价值人民币46元)。

4.2019年2月某个下午,被告人陈某某采用石头砸破玻璃后爬窗的方式进入本区某卫生院对面被害人金某经营的电机修理店内,窃得银手镯5只(价值人民币1602元)、黄金手链1条(价值人民币4071元)、黄金戒指1枚(价值人民币888元)、玻璃挂坠1条(价值人民币78元)、翡翠挂件2条(价值人民币1150元)、银挂饰1件(价值人民币250元)、手串1条(价值人民币104元)、古代钱币16枚(价值人民币160元)、老版人民币纸币20.8元、港币128元及黄金项链2条、银元20枚(价值均无法鉴定)等物品。其中,黄金项链2条被陈某某以5000余元的价格销赃。

案发后,上述被盗物品中除哈利斯顿牌电动自行车1辆、苹果牌平板电脑1台、笔记本电脑1台、黄金项链2条未被追回外,其余被盗物品均被追回并分别发还给各被害人,黄金项链销赃款2400元被扣押发还给被害人金某。2019年3月18日,被告人陈某某在其亲属的协助下赔偿了被害人金某、赵某、李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对方书面谅解。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陈某某亲属代为退赔被害人马某经济损失,并取得书面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庭审中均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辩护人提交,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破案经过、价格认定结论书、谅解书,被害人马某、赵某、李某、金某的陈述,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现场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监控录像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称,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第2、3、4节盗窃行为发生在同一地域相邻三家店铺,且在同一天的下午,可认定为一次连续的盗窃行为,不属于多次盗窃;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其是初犯,因被滞留工资,生活无着才起意实施盗窃,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且已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为此提请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或判处拘役。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多次稳定供述与视听资料监控录像互相印证,证实其于2019年2月某个下午在某卫生院对面破门进入两家店铺实施盗窃,离开现场后,又于当日傍晚回到原地,破窗进入第三家盗窃财物,该情形与辩护人所指“在同一时间段内于相对固定的区域连续实施的盗窃行为可以认定为一次盗窃行为”的相关意见内容不符,故对辩护人提请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的后三节盗窃事实为“一次盗窃行为”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有积极退赔的悔罪表现,且已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根据以上理由要求对被告人陈某某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合分析本案犯罪情节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本院认为不宜对其适用缓刑或判处拘役。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2月12日起至2019年8月11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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