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覃涛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16日 318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汉族。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8年9月17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传唤,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看守所。
辩护人覃涛,浙江铭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以甬鄞检刑诉[2018]12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8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应宇波,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覃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9月15日20时许,被告人张某至宁波市高新区某修理店旁的饭店,因摔坏张某1的手机而发生纠纷,后被告人张某拿出裤袋里的一把金属枪放在桌上与对方谈判,谈妥后双方又至梅墟路××号某手机店维修手机,因手机更换零件的选择问题,双方又发生争执,期间被告人张某再次拿出金属枪威胁对方,在得知对方报警后,将枪扔在路边绿化带内并立即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告人张某持有的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具有致伤力。
2018年9月17日下午,被告人张某在宁波市高新区被民警抓获。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某1、尤某、金某、张某2、俞某的证言,宁波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甬公鉴(痕)字[2018]75号枪支、弹药鉴定书,电子物证检验报告,搜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手机取证分析报告,监控视频,枪支及手机照片,枪支发现过程的情况说明,宁波银行交易明细清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抓获经过,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就此提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张某犯罪以后未主动到案,依法不能认定为自首。根据被告人张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张某不宜适用缓刑。辩护人提出的上述相关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张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17日起至2019年7月16日止);
二、扣押在公安机关的涉案枪支一支,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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