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2014年9月15日,乳山市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购买李某的五金材料合计款项为74346.51元。后经李某索要,乳山市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2日付款5000元,余款69346元由乳山市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为李某出具欠条一份。剩余款项虽经李某多次索要,乳山市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均以各种理由拒付。
律师点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乳山市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购买李某的五金材料,并为李某出具欠条,李某要求乳山市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给付尚欠五金材料货款69346元,证据充分,事实清楚,法院予以支持。
建议:买卖合同中,买卖双方在交付货物或者给付货款时,应保存相应证据,交货清单、物流清单、转账记录、欠条等。
宋超颖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