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宋超颖律师 时间:2020年02月13日 71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5年9月2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各被告赔偿部分医疗费用。经本院及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徐某应承担本次事故70%的赔偿责任、李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谭某在徐某承担的责任内承担30%的责任。平安财险威海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不承担责任。法院判决后,人保财险威海公司履行了判决确定的义务。2016年11月17日,经威海恒源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左下肢符合十级伤残、右下肢符合十级伤残;原告误工时间至定残日,伤后第一次住院需2人护理,之后需一人护理150日;原告内固定物取出术所需费用为20000元。原告支付鉴定费2600元。
律师点评: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护理费、伙食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等费用。根据被告平安财险威海公司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的约定,因被告徐某无证驾驶机动车造成原告人身损害,故被告平安财险威海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不承担赔偿责任。在日常生活中,不要将交通工具交给不熟悉或者不具备驾驶资格的人驾驶,如造成侵害,车辆所有人也将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