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超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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桑某与徐某、谭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宋超颖律师 时间:2020年02月13日 71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5年8月26日10时27分许,被告徐某无证驾驶被告谭某所有的鲁K×××××号小型轿车沿威海市文化路南侧非机动车道自西向东行驶至广电东路口时,与被告李永某驾驶的沿文化路自西向东行驶至广电东路口右转的鲁K×××××号小型轿车相撞,之后鲁K×××××号小型轿车冲上路牙石,将正在人行道上行走的原告撞伤,造成原告受伤、路牙石上的交通设施损坏若干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威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二大队认定,被告徐某无证驾驶机动车走非机动车道且未保持安全车速,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李永某驾车观察措施不到,负事故次要责任,原告不负事故责任。原告于受伤当日入住威海市立医院进行治疗。被告徐某驾驶的鲁K×××××号小型轿车在被告平安财险威海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交强险中约定医疗费赔偿限额10000元、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财产赔偿限额2000元;商业险中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为50万元。被告李某驾驶的鲁K×××××号小型轿车在被告中国财险威海市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机动车商业保险,交强险中约定医疗费赔偿限额10000元、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财产赔偿限额2000元;商业险中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为30万元。

2015年9月2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各被告赔偿部分医疗费用。经本院及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徐某应承担本次事故70%的赔偿责任、李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谭某在徐某承担的责任内承担30%的责任。平安财险威海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不承担责任。法院判决后,人保财险威海公司履行了判决确定的义务。2016年11月17日,经威海恒源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左下肢符合十级伤残、右下肢符合十级伤残;原告误工时间至定残日,伤后第一次住院需2人护理,之后需一人护理150日;原告内固定物取出术所需费用为20000元。原告支付鉴定费2600元。

律师点评: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护理费、伙食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等费用。根据被告平安财险威海公司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的约定,因被告徐某无证驾驶机动车造成原告人身损害,故被告平安财险威海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不承担赔偿责任。在日常生活中,不要将交通工具交给不熟悉或者不具备驾驶资格的人驾驶,如造成侵害,车辆所有人也将承担赔偿责任。

宋超颖,山东威海人,法学本科毕业,就职于山东海明达律师事务所。自毕业以来一直从事律师工作,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现已经从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威海
  • 执业单位:山东海明达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1020********51
  • 擅长领域:工伤赔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