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超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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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臧某某与被告李某某、赵某、王某某、许某某、孟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宋超颖律师 时间:2020年02月13日 1025人看过 举报

2020-02-13

律师观点分析

2015年6月12日19时许,李某某与许某某酒后在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燕喜堂药店路边发生争执,后李某某向路边驻足观看的行人臧某某借用手机,被拒后与其发生争执,李某某、赵某、王某某遂对被害人臧某某拳打脚踢。
2015年9月16日,经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臧某某头部所受损伤构成轻伤一级、肋骨所受损伤构成轻伤二级、横突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2016年4月19日,臧某某自行委托山东永鼎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该中心于2016年4月25日出具鉴定意见:臧某某所受伤符合九级伤残、伤后误工时间为6个月(含住院时间)、住院期间需1人护理。
律师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第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宋超颖律师 | 威海本地资深律师 执业12年,25000+次法律服务经验,专注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劳动工伤、合同纠纷、刑...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威海
  • 执业单位:山东祥庆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1020********51
  • 擅长领域:工伤赔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
山东祥庆律师事务所
1371020********51 工伤赔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