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超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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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宫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宋超颖律师 时间:2020年02月06日 940人看过 举报

2020-02-06

律师观点分析

2017年12月12日5时55分,宫无证驾驶电动三轮车顺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山水人家前,与顺行在前的李步行相撞,致李伤,造成交通事故。经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宫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李不承担事故责任。

李某伤后先后住院51天,共花费住院费121241.74元,门诊费3322.27元。李某诉前委托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残等级、误工时间、护理时间及人数进行鉴定,该鉴定机构于2018年7月3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李左侧偏瘫符合七级伤残,左侧轻度面瘫符合十级伤残,开颅术后符合十级伤残。2、李伤后误工时间为6个月(含住院期间)。3、李住院期间需2人陪护,出院后需1人陪护2个月。

  律师点评: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宫无证驾驶电动三轮车与李某步行相撞,造成交通事故,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理应依照法律规定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

   建议:在交通事故中受伤者主张医疗费,要提交门诊病历、住院病历、门诊收费单据、住院收费单据予以证实,主张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提交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予以证实。关于伤残赔偿金,应当根据户口性质(暂住证或者工作)按照城镇或者农村居民标准进行计算。关于误工费、护理费,提交了停发工资证明、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公司营业执照、工资发放流水等证据予以佐证。

宋超颖,自毕业以来一直从事律师工作,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现已经从业十年。擅长处理: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工伤赔偿...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威海
  • 执业单位:山东祥庆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1020********51
  • 擅长领域:工伤赔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
山东祥庆律师事务所
1371020********51 工伤赔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