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2017年12月12日5时55分,宫某无证驾驶电动三轮车顺某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山水人家前,与顺行在前的李某步行相撞,致李某伤,造成交通事故。经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宫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李某伤后先后住院51天,共花费住院费121241.74元,门诊费3322.27元。李某诉前委托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残等级、误工时间、护理时间及人数进行鉴定,该鉴定机构于2018年7月3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李某左侧偏瘫符合七级伤残,左侧轻度面瘫符合十级伤残,开颅术后符合十级伤残。2、李某伤后误工时间为6个月(含住院期间)。3、李某住院期间需2人陪护,出院后需1人陪护2个月。
律师点评: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宫某无证驾驶电动三轮车与李某步行相撞,造成交通事故,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理应依照法律规定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
建议:在交通事故中受伤者主张医疗费,要提交门诊病历、住院病历、门诊收费单据、住院收费单据予以证实,主张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提交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予以证实。关于伤残赔偿金,应当根据户口性质(暂住证或者工作)按照城镇或者农村居民标准进行计算。关于误工费、护理费,提交了停发工资证明、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公司营业执照、工资发放流水等证据予以佐证。
宋超颖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