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自2016年9月左右,万某万某受雇于王某王某在某疃金海悦庭小区工地从事水电安装工作,夏季工作时间大致为上午7时至下午6时左右,中午有休息时间。2017年7月22日,万某在工地15号楼进行水试压工作,当天下午4时30分许,万某驾驶二轮踏板燃油助力车,为躲避工地内路边停放三轮车所载钢管急刹车后倒地受伤。事故发生后万某即被送至山东省文登整骨医院,经诊断为左股骨干骨折,于2017年7月26日行左股骨干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共住院治疗63日,花费医疗费47730.79元。2017年11月21日,万某至山东省文登整骨医院进行复查,进行数字化摄影等检查项目,花费医疗费126元。2018年3月19日、2018年5月16日、2018年7月19日,万某分别至威海市立医院进行复查,拍摄左股骨正侧位片,三次共花费医疗费360元。以上医疗费共计48216.79元。上述费用中,王某垫付万某医疗费35000元;
2018年8月9日,万某委托司法鉴定所对万某误工时间、陪护人数及时间、后续治疗费进行鉴定,该鉴定机构于2018年8月23日出具鉴定意见为:1.万某外伤后需1人陪护3个月(含二次住院期间),误工时间为10个月(含二次住院期间);万某外伤后,其后续治疗费约需12000元,或以实际发生为准。
律师点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即被告对事故发生存在过错,应由原告举证证实。王某雇佣万某从事水电安装工作,作为雇主,王某应保证万某的工作环境安全、工作设备安全,事故虽发生于工地内道路,但万某所称放置钢管的三轮车亦非王某所有或由王某支配控制,王某对事故的发生无法预见,不存在过错;同时万某作为一名多年在建筑工地从事水电安装工作的人员,应当了解建筑工地内会不定期出现各种车辆装卸、运输建筑材料,路况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在工地驾驶二轮踏板燃油助力车应控制车速,否则将存在安全隐患;且事故发生时载有钢管的三轮车系静止停放,三轮车载有钢管从各角度观察均可见,万某富有驾驶经验,驾驶车辆应当提前减速而未提前减速,导致急刹车摔倒受伤,万某对本次受伤负有过错,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宋超颖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