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2017年7月25日15时许,被告人李某在荣成市成山镇某码头附近,趁无人之际,将蔡某停在路边的一辆宗申牌正三轮车盗走,所盗车辆价值人民币4370元。销赃后获款人民币1500元。
2017年8月15日,被告人李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律师点评:本案被告人李某盗窃他人财物,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行为构成盗窃罪。经过评估,数额较大。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某作案后能够主动投案自首,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且系初犯,罚金和违法所得积极缴纳,应当从轻处罚。
宋超颖律师
发布者:宋超颖律师 时间:2020年02月13日 47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7年7月25日15时许,被告人李某在荣成市成山镇某码头附近,趁无人之际,将蔡某停在路边的一辆宗申牌正三轮车盗走,所盗车辆价值人民币4370元。销赃后获款人民币1500元。
2017年8月15日,被告人李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律师点评:本案被告人李某盗窃他人财物,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行为构成盗窃罪。经过评估,数额较大。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某作案后能够主动投案自首,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且系初犯,罚金和违法所得积极缴纳,应当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