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超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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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与张某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宋超颖律师 时间:2020年02月13日 45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袁某提交的淘宝网身份披露信息、订单信息、物流信息及涉案产品实物,可以证实淘宝网店某某某某韩妆店系由张某开办,袁某2017年7月28日自张某处购买涉案产品40盒,货款共计720元。涉案产品包装中仅有英文标识,没有中文信息。扫描产品包装盒封条中的二维码可进入“美国HEIBAUSA品牌官方网站”,但在该网站中没有查询到涉案产品的检验检疫、进口许可或其他准予其在中国境内销售的行政许可手续。经登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查询,亦无法查询到涉案产品的登记备案信息。

律师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规定,“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按照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要求随附合格证明材料。”第九十七条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涉案产品没有中文标签,没有载明食品的相关信息,根据产品包装中二维码所指向的中文网站中也没有登载涉案产品的检验检疫、进口许可等相关行政许可手续,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中也没有涉案产品的登记备案信息,故应当认定涉案产品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张某应该退还货款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


宋超颖,山东威海人,法学本科毕业,就职于山东海明达律师事务所。自毕业以来一直从事律师工作,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现已经从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威海
  • 执业单位:山东海明达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1020********51
  • 擅长领域:工伤赔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