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李某自2015年5月16日起至2015年6月6日止分四次自某某根雕处购买花梨木沙发等家具,货款总计为112900元,后李某支付货款50000元,余款62900元至今未还。后某某根雕、李某于2017年11月20日进行对账,李某确认了上述欠款金额。李某又于2018年2月5日为某某根雕出具承诺书,称其尚欠某某根雕货款62900元,承诺于2018年2月10日前还款,逾期自全部欠款发生日起按千分之三计付利息。后李某未能按时还款,于2018年3月14日出具还款承诺书,称因某某根雕多次催要,李某至今未还,承诺于2018年3月30日前偿还全部货款62900元,逾期自欠款发生日起按照日息千分之三向债权人偿本还息。后李某仍未按期偿还上述货款。
律师点评:某某根雕与李某之间虽未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但李某自某某根雕处购买家具,并支付部分货款,某某根雕、李某之间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某某根雕、李某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建议:在进行买卖交易时,买卖双方应签署买卖合同来保障双方的权益。
宋超颖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