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超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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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都某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发布者:宋超颖律师 时间:2020年02月10日 509人看过 举报

2020-02-10

律师观点分析

都某系威海某公司职工,2016年1月20日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该公司申请,某区人社局于同年8月31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都某系因工负伤。都某机动车交通事故一案,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6日作出民事判决书,确认都某因交通事故损失含医疗费191216.44元等共计347674.27元;该损失由安华农业保险烟台公司承担含医疗费10000元等共计120000元;都某剩余损失227674.27元,扣除肇事方程某已赔偿30000元,程某还需赔偿197674.27元。2018年1月8日都某向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法院于2018年6月13日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8年8月27日,都某向人社局提交了工伤医疗费先行支付申请书,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都某医疗费用181216.44元。人社局于2018年9月7日作出涉案不予先行支付决定书,以都某申请不符合先行支付条件为由,决定不予先行支付。

经本律师代理一审、二审诉讼,判决结果皆是人社局败诉,法律依据是《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个人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伤病被认定为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个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并告知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情况。


宋超颖律师 | 威海本地资深律师 执业12年,25000+次法律服务经验,专注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劳动工伤、合同纠纷、刑...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威海
  • 执业单位:山东祥庆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1020********51
  • 擅长领域:工伤赔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
山东祥庆律师事务所
1371020********51 工伤赔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