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韩智洋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6日 309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概要:
丁XX等5人是上海某通讯技术公司员工。2019年4月份,因该公司南京平台长期“亏损”,公司决定进行部门合并,同时与合并后无法安排工作岗位的丁X等人解除劳动合同,并分别支付了经济补偿金。丁XX等人虽然拿到了补偿,但是对于公司简单粗暴的辞退方式非常不满。丁XX找到了上海XX律师XXX的韩XX律师,经过多番详细咨询与解答,丁XX及其同事5人共同决定委托韩XX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争议焦点:
庭审过程中,公司认为,此次部门合并是客观情况所迫,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属于无奈之举,并且公司已经支付了经济补偿金,劳动者收到补偿金后的一段时间内也未表示异议,公司的解除行为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3项规定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继续”的情况,属于合法解除。
韩XX代表劳动者一方提出:1、公司目前拿不出相关证据证明部门合并的原因到底是公司亏损还是公司主动进行结构调整所导致。同时,部门合并也并不意味着一定就要辞退员工;2、即使公司这次部门合并确实属于法律规定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那么根据法律规定,公司也需要先和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协商不成的,才能够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公司并未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进行协商。结合以上两点,公司属于违法解除。
最终结果:
仲裁老师在庭审后的调解过程中明确告知公司,公司的解除合同行为存在重大瑕疵,应属于违法解除。公司见形势不利,被迫接受调解。最终,公司支付了违法解除赔偿金(与已支付的经济补偿金)的差额,本案调解结案。
律师评析:
很多人都认为,只要是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了,并且也支付了经济补偿金,就是合法解除,但实际往往并非如此。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还是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一个步骤都不能少。如果依据劳动合同法40条第3项解除合同,必须做到以下几点:1、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比如跨区域搬迁、被兼并等情况出现;2、必须达到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程度,如果只是部门合并,而原岗位还在,那就很难说是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3、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也就是说,必须存在协商的过程,以及有证据证明协商的结果。忽略其中任何一步,都极有可能构成违法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