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智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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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工作十年一定是劳动关系吗?仲裁:不一定

发布者:韩智洋律师 时间:2020年10月10日 39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亲办案例:

张女士(化名)在上海一家互联网科技公司做保洁工已经10多年了,但是公司一直没有给她交社保,今年以来张女士曾多次找到公司希望为其补缴社保均遭到拒绝。公司的理由是,公司并未与张女士建立劳动关系,张女士承包了公司办公室保洁工作,每天的工作基本上2-3个小时就能完成,做完就可以离开,不用考勤,上下班自由,不受公司管理,双方之间是劳务承包关系。于是张女士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确认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该公司委托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的韩智洋律师代为应诉。


律师观点:

案件审理过程中,公司提交了考勤记录、花名册等材料,同时查到张女士在过往10年里曾与其它公司有过招退工信息。张女士确认公司不对其进行考勤,并称招退工记录只是为了通过其它公司缴纳社保,没有真正建立劳动关系。韩律师指出,张女士上班无需考勤,不受公司管理,说明其与公司之间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从属关系,同时张女士找其它公司缴纳社保的行为,正好说明在她的认知中她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她也没有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想法。


裁决结果:

仲裁委员会认为:申请人从事的保洁工作属于辅助性工作,考虑到其无需考勤故很难认定其具备人身上的隶属性。同时结合申请人在2011年至2012年期间请其它公司代缴社保而未要求被申请人缴纳的事实,对于申请人主张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不予采信。对申请人的请求事项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

韩律师认为,确认劳动关系一般应从主客观两个方面把握。首先,主观上双方均应当有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当然有没有具体的意思表示也要从双方行为表现上去分析。比如本案,张女士如果内心里认定其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正常人的做法肯定首先要求公司补缴社保,而不是找别的公司代缴。其次,客观上要着重考量以下几个方面: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和指挥,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劳动,其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3、用人单位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向劳动者给付劳动报酬。具体到本案中,张女士在工作中有很大的自由度,无需考勤,不接受公司管理,张女士对此也是认可的,因此很难说双方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从属性关系。综上,主客观条件,张女士都不符合,败诉的可能性自然就会更大一些。

  韩智洋律师,咨询电话:15921584889。毕业于上海大学法学院,中共党员,现为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擅长...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 执业单位: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55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刑事辩护、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