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韩智洋律师 时间:2024年12月04日 35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人基本信息:
二级要点关键短语:姓名、年龄、学历、职业、前科、羁押情况
A,男,1986年7月XX日出生,汉族,硕士研究生,务工,户籍地江苏省涟水县。曾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1年3月1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因本案于2023年3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被逮捕。
案件指控:
二级要点关键短语:指控时间、指控机关、指控罪名、指控事实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于2024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A犯虚开发票罪。指控事实为2016年8月至2018年12月,A伙同B (另案处理)介绍八家企业,为十三家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至少1184份,价税合计1亿余元,非法获利至少42033.03元。
案件审理过程:
二级要点关键短语:审理时间、审理法院、审理程序、辩护人
本院于2024年3月18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A及辩护人高太领、韩智洋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人及辩护人意见:
二级要点关键短语:被告人意见、辩护人意见
被告人A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辩护人高太领、韩智洋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但提出了五点辩护意见,包括不应认定“情节特别严重”、不应撤销A前罪的缓刑、A当庭认罪应从宽处罚、A系从犯应减轻处罚、A自动投案应认定自首。
法院查明事实:
二级要点关键短语:查明时间、查明事实、资金来源与去向
经审理查明,确认了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并补充了A使用银行账户接收B 转入的资金及向受票企业指定的个人银行账户转账的具体数额,以及部分资金用于发放佣金的细节。
法院综合评判:
二级要点关键短语:评判内容、评判结果
法院对辩护人提出的意见进行了综合评判,认为公安机关在立案时已发现A的犯罪事实,A未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不符合自首条件,A的前罪缓刑应撤销并与本案数罪并罚,本案属于虚开发票罪“情节特别严重”。
法院判决:
二级要点关键短语:判决罪名、判决刑期、罚金、违法所得处理
判决被告人A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元;撤销A前罪的缓刑判决,与原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元。A退出的违法所得42033.03元上缴国库。
权利告知:
二级要点关键短语:上诉权利、上诉期限、上诉途径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这份判决书详细记录了被告人A犯虚开发票罪的案件审理过程、查明事实、法院评判及最终判决结果,为公众提供了法律案件的具体细节和法院的司法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