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智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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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厅管理不善,公司要求餐厅经理退赔工资合理吗?

发布者:韩智洋律师 时间:2021年01月16日 29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亲办案例:

雷X20187月进入上海某餐饮管理公司南京XX担任总经理,执行不定时工作制。20191026日提出离职申请,1125日正式离职。但是公司在其离职后拒绝发放2019101日至1125日期间的工资53000元,以及奖金30000元。雷X因此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上述款项。然而,公司认为雷X在职期间营业额不断下降,退单额大,退单产品不知去向,私自注册其他餐饮品牌,包庇下属员工从事公司以外的其他餐饮工作。雷X不履行岗位职责、未尽管理义务的行为造成企业重大损失,不应领受20196月至11月期间的工资,雷X主张的奖金也不应当发放。同时,公司提起反仲裁申请,要求雷X退还上述期间已发放的工资。本案韩律师代理雷X,案件经过仲裁、一审和二审阶段,现已结案。

律师分析:

公司要求员工退还工资的主张是没有法律依据的。首先,在此期间,雷X是正常提供劳动的,劳动报酬是劳动者提供劳动的对价。本案中公司认可雷X在此期间正常出勤,并且没有证据证明雷X未在出勤期间提供劳动。既然提供了劳动,当然要支付报酬。其次,公司主张雷X不履行岗位职责、未尽管理义务造成企业重大损失,但却未提供直接的证据证明雷X存在上述行为、企业重大损失的金额以及行为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再次,公司营业数额下滑可能是诸如市场、管理、外部环境等多种原因导致的,即使雷X的确有管理不善,公司也不能认定全部的损失均由雷X承担,这样显然不具有合理性。公司完全可以通过培训、调岗甚至是解除劳动合同等方式解决问题,而不是把责任全部甩锅给管理人员。

判决结果:

本案劳动仲裁阶段,全部支持了雷X的请求,对于公司的请求,仲裁认定证据不足,全部不予支持。公司起诉到闵行区法院,一审法院认为公司无法证明雷X的行为给公司造成了哪些具体损失,因此对于公司要求不支付工资的诉求全部不予支持。二审法院认为只要雷X提供了劳动,公司就应当支付相应劳动报酬。公司主张不支付劳动报酬的事实依据不足,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建议: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因本人原因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企业依法要其赔偿,并需从工资中扣除赔偿费的,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且扣除后的剩余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也即是说,劳动者在职期间,即便企业有证据证明劳动者因本人原因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企业也应当按照要求扣除工资,而不能随心所欲的停发工资。因此,仅仅因为餐厅管理不善,就要求经理退赔全部工资,明显缺乏法律依据。如果企业在劳动者离职后发现其行为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可以就明确的损失金额直接申请仲裁、诉讼,而不是要求退赔工资。因为提供劳动和发放工资是一一对应的关系,劳动者只要提供了劳动,企业主张退赔工资就很难得到支持。但是企业如果主张赔偿损失,则与劳动者是否提供劳动没有直接关系,企业诉求得到支持的可能性会大大增加。因此,选择不同的诉讼切入点,整个案件的走势往往会有很大不同。

  韩智洋律师,咨询电话:15921584889。毕业于上海大学法学院,中共党员,现为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擅长...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 执业单位: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55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刑事辩护、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