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郑贴侨律师 时间:2020年12月01日 38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唐XX、唐XX、唐XX、唐XX、唐XX、唐XX、唐XX诉被告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隆民一初字第554号原告唐XX,男,汉族,1975年8月8日出生,湖南省邵阳市人。原告唐XX,女,汉族,1960年3月25日出生,湖南省邵阳市人。原告唐XX,女,汉族,1957年10月3日出生,湖南省邵阳市人。原告唐XX,女,汉族,1972年2月28日出生,湖南省邵阳市人。原告唐XX,男,汉族,1969年12月1日出生,湖南省邵阳市人。原告唐XX,男,汉族,1966年2月12日出生,湖南省邵阳市人。原告唐XX,女,汉族,1937年12月24日出生,湖南省邵阳市人。以上七原告委托代理人郑XX,湖南XX律师。被告邹XX,男,196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石首市人。委托代理人王X,湖南XX律师被告中国XX公司。法定代表人毕XX,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X,湖北XX。原告唐XX、唐XX、唐XX、唐XX、唐XX、唐XX、唐XX诉被告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龙良碑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XX、唐XX及其委托代理人郑XX,被告邹XX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王X、被告XX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张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唐XX、唐XX等诉称:2015年2月5日,被告邹XX驾驶鄂DXXX小型越野车在沪昆高速151m+700m路段时撞死原告亲人唐XX,事故认定原告亲人唐XX负主要责任,被告邹XX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多次与两被告调解协商未果。请求:1、判令被告邹XX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80606.5元;2、判令被告XX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邹XX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要求过高,不予认可;2、被告邹XX在保险公司投交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保险公司应当进行理赔。被告XX公司书面辩称:1、中国XX公司不属于本案侵权责任人,是保险理赔责任,依据法律规定和保险条款的约定,承担责任;2超出保险赔偿限额的范围,不予理赔;3、原告的证据表明,被告邹XX属于无证驾驶,不属于保险公司的理赔范围之内,交强险仅仅承担的是垫付责任而不是承担赔偿责任;4、本案的责任划分和损失明细结合庭审的质证在辩论中予以陈述;5、诉讼费不属于保险范围之内。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5日,被告邹XX其本人所有的驾驶鄂DXXX小型越野车在沪昆高速151m+700m路段时与在该高速路处行走的唐XX相撞,致唐XX死亡,事故经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邵阳支队隆回大队认定唐XX负主要责任,被告邹XX负次要责任。该车在被告XX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险,保险期限自2014年11月16日是至2015年11月15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其中商业第三者险保险金额为500000元,不计免赔率。唐XX户籍所在地为邵阳市大祥区XX,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唐XX生前为城镇居民。唐XX出生于1937年5月15日,事故发生死亡时77周岁。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经本院确认如下:1、死亡赔偿金50300元(10060元/年×5年);2、丧葬费21946.5元(43893元/年÷12月×6月)、3、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酌情认定40000元;4、办理丧葬事宜人员交通、误工等费用本院酌情认定3000元,以上损失共计115246.5元。事故发生后,被告邹XX支付了原告赔偿费30000元及支付了唐XX的尸检费1600元。以上事实有原、被告提交的相关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邵阳支队隆回大队认定唐XX负主要责任,被告邹XX负次要责任,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唐XX的户籍所在地为邵阳市大祥区XX,生前一直居住在其二女儿即本案原告唐XX家中,原告唐XX系城镇居民,其因交通事故死亡产生的损失以湖南省城城镇居民标准计算。鄂DXXX小型越野车在被告XX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险,被告XX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办理丧葬事宜人员交通、误工等费用110000元;应根据事故责任比例在商业第三者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办理丧葬事宜人员交通、误工等费用共1573.95元(115246.5-110000元)×30%。唐XX的尸检费1600元由原告与被告邹XX根据事故责任比例分别承担1120元(1600元×70%)、480元(1600元×30%)。被告邹XX已经支付给了原告的赔偿费30000元,原、被告可另行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项、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中国XX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唐XX、唐XX、唐XX、唐XX、唐XX、唐XX、唐XX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办理丧葬事宜人员交通、误工等费用110000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唐XX、唐XX、唐XX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办理丧葬事宜人员交通、误工等费用1573.95元,两项合计111573.95元,限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付清,汇入本院在华XX开户的标的款专户(账号852XXXX000001665);二、由被告邹XX在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赔偿原告尸检费480元;三、驳回原告唐XX、唐XX、唐XX、唐XX、唐XX、唐XX、唐XX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本案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被告邹XX承担180元,由原告唐XX、唐XX、唐XX、唐XX、唐XX、唐XX、唐XX承担42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423元,依法退回。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龙良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匡XX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六)赔偿损失;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第二十七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第十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责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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