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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邵阳市XX与被告邵阳市大祥区XX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郑贴侨律师 时间:2020年12月01日 19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邵阳市XX与被告邵阳市大祥区XX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XX民事裁定书(2017)湘0503民初398号原告邵阳市XX,地址:邵阳市大祥区XX门面,负责人A,男,198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委托代理人A,新邵县XX法律工作者,被告邵阳市大祥区XX,地址:邵阳市大祥区XX,负责人A,男,198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A,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邵阳市XX与被告邵阳市大祥区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邵阳市XX于2017年5月3日以诉讼主体资格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阳市XX撤回诉讼,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6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谢XX书记员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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