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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公司与A、B、中国XX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郑贴侨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25日 20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XX公司与王XX、王XX、中国XX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隆民一初字第1267号原告XX公司。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法定代表人张XX,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邵XX,男,198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思南县,系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郑XX,湖南XX律师。被告王XX,男,汉族,1983年9月22日出生,河北省邢台市人,住邢台市广宗县。被告王XX,男,汉族,1979年8月4日出生,河北省邢台市人,住邢台市广宗县。被告王XX、王XX的委托代理人范XX,湖南XX律师。被告中国XX公司。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法定代表人张XX,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曾XX,湖南XX律师。原告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与被告王XX、王XX、中国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作出(2014)隆民一初字第1447号民事判决,XX公司不服该判决,向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7月10日作出(2015)邵中民二终字第13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发回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重审。该案发回重审后,依法另行组成由审判员黄丽超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吴萍、覃XX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邵XX及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郑XX,被告王XX、王XX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范XX、被告XX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曾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XX公司诉称,2014年3月20日,贵CXXX号大型普通客车碰撞被告王XX驾驶的冀EXXX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尾部发生交通事故。此次事故,邵怀大队作出高公交认字[2014]第00026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贵CXXX号的驾驶员负主要责任,被告王XX负次要责任。被告王XX系冀EXXX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的所有人,并在被告XX公司投保了商业险和交强险。此次交通事故造成2人死亡,54人受伤,原告的赔偿金额已达217万余元,被告王XX应承担798404.3元,被告王XX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XX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请求法院判决:1、由被告王XX赔偿损失798404.3元;2、被告王XX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被告XX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王XX辩称,1、原告请求王XX赔偿798404.3元,没有事实依据,王XX为冀EXXX货车在XX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且不计免赔,XX公司应当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的理赔范围内承担应由王XX承担的赔偿责任,本案诉讼费应由XX公司在理赔范围内承担;2、原告作为一个代位求偿权人,在原一审期间没有提交任何合法有效的已支付赔偿款的依据。从原告提交的证据,可以看出事故受害者均是与遵义XX公司达成赔偿协议,受害人的赔偿款也是遵义XX公司支付。本案原告没有实际赔偿,没有取得代位求偿权,无权行使追偿权。3、原告提交的9张拖车费发票,这些发票并不是为及时疏通道路、避免道路堵塞,拖离现场时所产生的费用,应不予认可。车辆修车发票,原告没有提交修车清单相佐证或者提供车辆损失鉴定书,故仅凭修车发票无法证实这些修车费用是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4、原告对两名死亡人员的赔偿款和多名受伤人员的赔偿款明显过高。对于多赔偿的数额要求王XX承担,显失公平。5、原告提交的赔偿人数54人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的受伤人员44人明显不符,对于死者杨XX按厦门的赔偿标准计算相关损失没有依据。原告要求王XX赔偿798404.3元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王XX辩称,1、原告请求王XX赔偿798404.3元,没有事实依据,依法不应支持;2、王XX系王XX雇请的司机,王XX具有相应的从事道路运输资格和B2驾驶证,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没有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XX公司辩称,1、肇事车辆冀EXXX货车在XX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5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且不计免赔,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XX公司同意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2、根据保险合同和保险条款的规定,XX公司不承担鉴定费和诉讼费,本次受害人和投保人均没有向XX公司要求理赔,XX公司不应承担诉讼费。3、从本案的实际情况看,原告主张的赔偿远远超出了责任限额,XX公司的赔偿限额是62万元,XX公司只应当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19日23时20分许,张X驾驶的贵CXXX号大型普通客车由西往东行驶至沪昆高XX1339㎞﹢443m处,因夜间遇雨天路面湿滑未降低行驶速度且操作不当,致使车辆碰撞前方低速行驶的由被告王XX驾驶的冀EXXX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尾部,后两车分别碰撞道路右侧护栏并冲出高速公路侧翻在护坡下,造成贵CXXX号大型普通客车驾驶人张X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乘车人杨XX当场死亡、甘XX等人受伤和冀EXXX号重型仓栅式货车车上装载货物、两车及公路设施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交通事故湖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管理支队邵怀大队于2014年4月25日作出高公交认字[2014]第0002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驾驶员张X驾驶机动车夜间遇雨天路面湿滑未降低行驶速度且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其过错行为是造成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王XX驾驶车辆尾部反光标识不合格且反光标识破损残缺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低速行驶,其过错行为是造成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原因,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贵CXXX号大型普通客车乘车人杨XX、甘XX等人在此次道路交通事故中均无过错,不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贵CXXX号大型普通客车的所有人是遵义市XX公司,张X系该公司司机。张X持有准驾车型A1A2的驾驶证。该车在XX公司投保了交强险、第三者责任保险、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车辆损失险,其中交强险的保险期间自2013年8月9日零时起至2014年8月8日二十四时止,第三者责任保险、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车辆损失险的保险期间自2013年8月25日零时起至2014年8月24日二十四时止。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为641020元,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的累计责任限额为265XXXX0000元,冀EXXX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的车辆所有人是被告王XX,被告王XX系被告王XX雇请的司机,持有准驾车型B2的驾驶证。被告王XX为冀EXXX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在XX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保险期间自2013年12月7日零时起至2014年12月6日二十四时止,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限额为50万元,且不计免赔,保险期间自2013年12月15日零时起至2014年12月14日二十四时止。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如下人身损失:一、死者张X系城镇户口,张X系司机。张X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死亡,造成如下损失:1、张X的死亡赔偿金计算为426380元(21319元×20年)。2、丧葬费20014元。3、张X有被扶养人张XX出生,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为36522.5元(5×14609元÷2)4、处理事故人员交通费1000元。5、误工费900元。6、生活费490元。7、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共计515306.5元。二、杨XX系农村户口,因此次交通事故死亡造成如下损失:1、死亡赔偿金426380元(21319元×20年)。2、丧葬费20014元。3、被扶养人生活费杨XX有其父亲杨XX需扶养,杨XX1941年8月24日出生。杨XX有妹妹杨XX。杨XX的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为23480元(5870元×8年÷2)。4、处理事故人员交通费1000元。5、误工费900元。6、生活费490元。7、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共计502264元。三、黄XX的户口性质系农业户口,黄XX的实际损失:1、医疗费43335.2元,后续医疗费10000元,共计53335.2元,其中医保自负8219.92元。2、黄XX构八级伤残,残疾赔偿金为44640元(7440元×20年×0.3)。3、营养费700元。4、住院伙食补助费1230元(30元×41天)。5、护理费2452.81元(21836元÷365天×41天)。6、误工费2452.81元(21836元÷365天×41天)黄XX的损失共计104810.82元。扣除医保自负8219.92元后损失96590.9元。四、袁XX1、医疗费25630.66元(5855.8元+19774.86元),其中医保自负9827.52元。2、袁XX住院133天,护理费计算为7956.67元(21836元÷365天×133天)3、误工费计算为7956.67元(21836元÷365天×133天)。4、住院伙食补助费3990元(30元×133天)。5、营养费700元。袁XX损失共计46234元,剔除医保自负9827.52元后损失共36406.48元。五、覃XX损失,覃XX住院25天1、医疗费13892.9元,其中医保自负2930.73元。2、护理费1495.61元(21836元÷365天×25天)。3、误工费1495.61元(21836元÷365天×25天)。4、住院伙食补助费750元(30元×25天)。5、营养费400元。覃XX损失共18034.12元。剔除了医保自负2930.73元后损失15103.39元。六、周XX构成十级伤残,1、周XX医疗费70545.57元(6622.77元+63922.8元)。其中医保自负17110.63元,周XX2014年向贵州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贵州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红民一初字第2303号民事调解书,由遵义市XX公司赔偿周XX除医疗费外的各项损失75000元。周XX损失共计145545.57元。周XX剔除医保自负17110.63元后损失共128434.94元(70545.57元+75000元-17110.63元)。七、冉XX损失1、医疗费30870.4元(5746元+25124.4元)。其中医保自负12807.74元。2、冉XX住院134天,护理费计算为8016.5元(21836元÷365天×134天)。3、误工费计算为8016.5元(21836元÷365天×134天)。4、住院伙食补助费4020元(30元×134天)。5、营养费800元。损失共计51723.4元,冉XX剔除医保自负12807.74元后损失38915.66元。八、冉X、毛停损失。1、冉X住院26天,用去医疗费9000.56元(3160.36元+5840.2元),其中医保自负1699.49元。毛停住院26天,共用去医疗费11718.59元。(5799.8元+5918.79元)。其中医保自负2034.93元。冉X、毛停医疗费共计20719.15元。2、冉X、毛停误工费3110.88元(21836元÷365天×52天)3、冉X、毛停护理费3110.88元(21836元÷365天×52天)。4、住院伙食补助费1560元(30元×52天)。冉X、毛停损失共28500.91元,剔除医保自负3734.42元后冉X、毛停损失为24766.49元。九、刘XX损失:1、医疗费1070.5元。2、误工费358.94元(21836元÷365天×6天)。3、护理费358.94元(21836元÷365天×6天)。4、住院伙食补助费180元(30×6天)。刘XX损失共1968.38元。剔除医保自负290.34元后刘XX损失1678.04元。十、刘X损失:1、医疗费3728.4元。2、误工费418.77元(21836元÷365天×7天)。3、护理费418.77元(21836元÷365天×7天)。4、住院伙食补助费210元(30×7天)。原告没有提供刘X后续医疗费的依据,对要求赔偿后续医疗费的请求不予采纳。刘X损失共4775.94元。剔除医保自负668.62元后刘X损失4107.32元。十一、金XX损失1、医疗费2416.7元。2、护理费239.29元(21836元÷365天×4天)。3、住院伙食补助费120元(30元×4天)。金XX损失共2775.99元。金XX剔除医保自负261.55元后损失为2514.44元。十二、杨X住院5天,杨X损失:1、医疗费1644.8元,其中医保自负162.01元。2、护理费299.12元(21836元÷365天×5天)。3、住院伙食补助费150元(30元×5天),损失共2093.92元。杨X剔除医保自负162.01元后损失为1931.91元。十三、何XX住院6天,何XX损失:1、医疗费2934.3元。2、误工费358.94元(21836元÷365天×6天)。3、住院伙食补助费180元(30×6天),损失共3473.24元。何XX剔除医保自负933.36元后损失为2539.88元。十四、闵XX住院6天,闵XX损失:1、医疗费2936.1元。2、误工费358.94元(21836元÷365天×6天)。3、住院伙食补助费180元(30×6天)。损失共3475.04元。闵XX剔除医保自负854.82元后损失为2620.22元。十五、熊XX住院7天,熊XX损失:1、医疗费2837.5元。2、误工费418.77元(21836元÷365天×7天)。原告只要求赔偿误工费290元,误工费损失认定为290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210元(30×7天)。损失共计3337.5元,熊XX剔除医保自负519.94元后损失为2817.56元。十六、代X住院6天,代X损失:1、医疗费3474.5元。2、误工费358.94元(21836元÷365天×6天)。3、住院伙食补助费180元(30×6天)。损失共4013.44元。代X剔除医保自负776.98元后损失为3236.46元。十七、甘XX损失:甘XX系遵义市XX公司驾驶员。甘XX共住院257天。1、医疗费86150.32元(48387.8元+30262.52元+后续医疗费7500元)其中医保自负11523.19元。2、鉴定费1200元。3、甘XX构十级伤残,残疾赔偿金计算为42638元(21319元×20年×0.1)。原告只要求赔偿41334元。甘XX的残疾赔偿金损失本院认定为41334元。4、误工费27481.43元(36212元÷365天×277天)。5、护理费15374.93元(21836元÷365天×257天)。6、住院伙食补助费7710元(30×257天),原告只要求赔偿7650元,甘XX的住院伙食补助费认定为7650元。7、营养费1200元,损失共计180390.68元。剔除医保自负11523.19元后损失为168867.49元。十八、饶XX损失。1、医疗费26469.64元(4641.4元+21828.24元),其中医保自负5969.29元。2、饶XX住院134天,误工费8016.5元(21836元÷365天×134天)。3、护理费8016.5元(21836元÷365天×134天)。4、住院伙食补助费4020元(30元×134天)。5、营养费500元。损失共计47022.64元。剔除医保自负5969.29元后损失为41053.35元。十九、邵XX、杨XX损失,邵XX、杨XX系夫妻关系,邵XX、杨XX损失1、邵XX医疗费33541.25元(6198.6+27342.65元)。杨XX医疗费25992.65元。其中两人非医保用药9968.87元。2、邵XX共住院134天,杨XX住院134天,两人误工费计算为16033元[(21836元÷365天×134天)]×2。3、邵XX、杨XX护理费计算为16033元[(21836元÷365天×134天)]×2。4、住院伙食补助费8040元[(30元×134天)]×2。5、邵XX营养费600元,杨XX营养费500元。两人损失共计100739.9元。剔除医保自负9968.87元后损失为90771.03元。二十、李XX伤情右侧肋骨骨折,其损失1、医疗费5057元。其中医保自负1314.03元。2、李XX误工费3589.47元(21836元÷365天×60天)。3、护理费1794.73元(21836元÷365天×30天)。4、住院伙食补助费150元(30元×5天)。5、营养费200元。损失共计10791.2元。剔除医保自负1314.03元后损失为9477.17元。二十一、万XX损失:1、医疗费4879.32元。其中医保自负360.73元。2、万XX误工费1794.73元(21836元÷365天×30天)。3、护理费358.94元(21836元÷365天×6天)。4、住院伙食补助费180元(30元×6天)。5、营养费200元。万XX损失共计7413元。剔除医保自负360.73元后损失为7052.27元。二十二、潘XX损失,1、医疗费2596.9元。其中医保自负228.85元。2、潘XX住院5天,误工费计算为299.12元(21836元÷365天×5天)。3、护理费计算为299.12元(21836元÷365天×5天)。4、住院伙食补助费150元(30元×5天)。潘XX损失共计3345.14元。剔除医保自负228.85元后损失为3116.29元。二十三、张XX损失:1、医疗费3715.2元。其中医保自负900.59元。2、张XX住院7天,误工费计算为418.77元(21836元÷365天×7天)。3、住院伙食补助费210元(30元×7天)。张XX损失共计4343.97元。剔除医保自负900.59元后损失为3443.38元。二十四、刘XX损失:1、医疗费4896.1元。其中医保自负1024.89元。2、刘XX住院6天,误工费计算为358.94元(21836元÷365天×6天)。3、住院伙食补助费180元(30元×6天)。4、营养费180元。刘XX损失共计5615.04元。剔除医保自负1024.89元后损失为4590.15元。二十五、杨XX损失:1、医疗费3893.32元。其中医保自负357.91元。2、住院5天,误工费计算为299.12元(21836元÷365天×5天)。3、住院伙食补助费150元(30元×5天)。杨XX损失共计4342.44元。剔除医保自负357.91元后损失为3984.53元。二十六、万XX损失,1、医疗费4110.18元。其中医保自负349.08元。2、万XX住院6天,误工费358.94元(21836元÷365天×6天)。3、护理费358.94元(21836元÷365天×6天)。4、住院伙食补助费180元(30元×6天)。5、营养费200元。万XX损失共计5208.06元。剔除医保自负349.08元后损失为4858.98元。二十七、陈XX损失:1、医疗费2987.7元。其中医保自负380.02元。2、陈XX住院6天,其伤情L1压缩性骨折,误工费计算为2692.1元(21836元÷365天×45天)。3、护理费计算为2692.1元(21836元÷365天×45天)。4、住院伙食补助费180元(30元×6天)。5、营养费200元。损失共计8751.9元。剔除医保自负380.02元后损失为8371.88元。二十八、吴XX损失:1、医疗费5108.4元。其中医保自负908.41元。2、吴XX住院6天,其伤情左尺骨下端骨折,误工费计算为3589元(21836元÷365天×60天)。3、护理费计算为1794.73元(21836元÷365天×30天)。4、住院伙食补助费180元(30元×6天)。损失共计10672.13元。剔除医保自负908.41元后损失为9763.72元。二十九、王XX损失1、医疗费2101.4元,其中医保自负381.74元。2、王XX住院6天,护理费计算为358.94元(21836元÷365天×6天)。3、住院伙食补助费180元(30元×6天),损失共计2640.34元。剔除医保自负381.74元后损失为2258.6元。三十、潘XX损失:1、医疗费9750.95元(5763.7元+3987.25元)。其中医保自负1541.91元。2、潘XX住院26天,误工费计算为1555.44元(21836元÷365天×26天)。3、护理费计算为1555.44元(21836元÷365天×26天)。原告只要求赔偿护理费691.67元。潘XX的护理费认定为691.67元。4、住院伙食补助费780元(30元×26天)。5、营养费300元。损失共计13078.06元。剔除医保自负1541.91元后损失为11536.15元。三十一、周XX损失:1、周XX医疗费7342.34元(6033.4元+1308.94元)。其中医保自负1723.89元。2、周XX住院26天,误工费计算为1555.44元(21836元÷365天×26天)。3、护理费计算为1555.44元(21836元÷365天×26天)。原告只要求赔偿护理费691.67元。周XX的护理费认定为691.67元。4、住院伙食补助费780元(30元×26天)。损失共计10369.45元。剔除医保自负1723.89元后损失为8645.56元。三十二、吴XX损失:1、吴XX医疗费2874.4元。其中医保自负466.22元。2、吴XX住院5天,误工费计算为299.12元(21836元÷365天×5天)。3、护理费计算为299.12元(21836元÷365天×5天)。4、住院伙食补助费150元(30元×5天)。损失共计3622.64元。剔除医保自负466.22元后损失为3156.42元。三十三、黄X损失:1、黄X医疗费4807.6元。其中医保自负789.72元。2、黄X住院11天,误工费计算为658.07元(21836元÷365天×11天)。3、护理费计算为658.07元(21836元÷365天×11天)。4、住院伙食补助费330元(30元×11天)。损失共计6453.74元。剔除医保自负789.72元后损失为5664.02元。三十四、刘XX损失:1、刘XX医疗费4552.4元。其中医保自负1129.19元。2、刘XX住院7天,误工费计算为418.77元(21836元÷365天×7天)。3、护理费计算为418.77元(21836元÷365天×7天)。4、住院伙食补助费210元(30元×7天)。5、营养费200元,损失共计5799.94元。剔除医保自负1129.19元后损失为4670.75元。三十五、代XX损失:1、代XX医疗费3729.7元。其中医保自负1152.38元。2、代XX住院7天,误工费计算为418.77元(21836元÷365天×7天)。3、护理费计算为418.77元(21836元÷365天×7天)。4、住院伙食补助费210元(30元×7天)。损失共计4777.24元。剔除医保自负1152.38元后损失为3624.86元。三十六、杨XX损失:1、杨XX医疗费798.8元。其中医保自负120.21元。2、杨XX系孕妇,杨XX住院5天,误工费计算为299.12元(21836元÷365天×5天)。3、护理费计算为299.12元(21836元÷365天×5天)。4、住院伙食补助费150元(30元×5天)。5、营养费200元。损失共计1747.04元。剔除医保自负120.21元后损失为1626.83元。三十七、杨XX损失:1、杨XX医疗费4445.1元。其中医保自负516.37元。2、护理费计算为299.12元(21836元÷365天×5天)。3、住院伙食补助费150元(30元×5天)。损失共计4894.22元。剔除医保自负516.37元后损失为4377.85元。三十八、金X损失:1、金X医疗费1255元。其中医保自负162.24元。2、金X住院4天,误工费计算为239.29元(21836元÷365天×4天)。3、住院伙食补助费120元(30元×4天)。损失共计1614.29元。剔除医保自负162.24元后损失为1452.05元。三十九、田XX损失:1、田XX医疗费1839.4元。其中医保自负310.66元。2、田XX住院4天,误工费计算为239.29元(21836元÷365天×4天)。3、住院伙食补助费120元(30元×4天)。损失共计2198.69元。剔除医保自负310.66元后损失为1888.03元。四十、雷X未住院,门诊治疗用去医疗费152元。四十一、吴XX损失:1、吴XX医疗费1991.8元。其中医保自负413.86元。2、吴XX住院5天,误工费计算为299.12元(21836元÷365天×5天)。3、护理费计算为299.12元(21836元÷365天×5天)。4、住院伙食补助费150元(30元×5天)。损失共计2740.04元。剔除医保自负413.86元后损失为2326.18元。四十二、王XX损失:1、王XX医疗费3806.6元。其中医保自负666.48元。2、王XX住院8天,误工费计算为478.59元(21836元÷365天×8天)。3、护理费计算为478.59元(21836元÷365天×8天)。4、住院伙食补助费240元(30元×8天),损失共计5003.78元。剔除医保自负666.48元后损失为4337.3元。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失共计XXX.34元。原告赔偿损失时均扣除了伤者的医保自负部分。综上剔除医保自负后人身损失共计XXX.03元。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如下财产损失:1、贵CXXX号大型普通客车的车辆损失共235000元。2、拖车费8991元。3、现场施救费13600元。4、赔偿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邵阳管理处护栏等损失17620元。财产损失共计275211元。原告实际赔偿269611元,财产损失认定为269611。事故发生后,遵义市XX公司对其车辆上的乘客及时进行了赔偿,与两名死者的亲属及其他伤者均达成了赔偿协议,并按赔偿协议支付了赔偿款。XX公司在事故发生后共支付遵义市XX公司理赔款XXX.02元。遵义市XX公司向原告出具了权益转让书,将该案的相关权益转让给XX公司。权益转让书的主要内容为“案发至今我司已获得贵公司赔款合计:XXX.02元,现将该案相关权益转让于XX公司。”上述事实,有湖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管理支队邵怀大队高公交认字[2014]第0002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协议书,领款依据,保险单、权益转让书、银行业务回单等证据佐证,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本案系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60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贵CXXX号车在XX公司投保了交强险、第三者责任保险、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车辆损失险,原告XX公司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向遵义市XX公司支付了理赔款XXX.02元,遵义市XX公司出具了权益转让书,将该案的相关权益转让给XX公司,XX公司取得代位追偿权。XX公司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遵义市XX公司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原告要求对死者杨XX按厦门的赔偿标准计算相关损失,但原告没有提供杨XX在厦门居住及工作的相关有效证据。只能按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赔偿相关损失。原告要求赔偿XXX800元、陈X800元、刘X800元、杨XX800元、杨XX800元、杨XX800元、王XX1200元、文XX800元、文XX800元,李XX800元、张XX5149.79元,但原告没有提供XXX、陈X、刘X、杨XX、杨XX、杨XX、王XX、文XX、文XX、李XX、张XX损失的相关证据,对原告要求赔偿张XX等人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预计邵XX构十级伤残,原告没有提供邵XX的伤残鉴定依据。对原告要求赔偿邵XX残疾赔偿金10868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失共计XXX.34元。因原告向遵义市XX公司理赔时扣除了医保自负部分,扣除医保自负后人身损失共计XXX.03元、财产损失269611元。损失共计XXX.03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王XX系被告王XX雇请的司机,王XX作为雇员受雇于王XX,王XX系雇主,又系冀EXXX重型仓栅式货车的所有人,王XX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作为雇员的王XX既无故意也无重大过失,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王XX作为雇主对该案的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由于被告王XX给冀EXXX重型仓栅式货车在XX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保险限额为5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保险。首先应由被告XX公司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直接赔偿给原告,不足部分再由被告王XX承担赔偿责任。XX公司理应在冀EXXX重型仓栅式货车的交强险限额内赔偿XX公司122000元。超出交强险限额的损失XXX.03元(XXX.03元-122000元)。因王XX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王XX作为雇主应赔偿581373.6元(XXX.03元×30%)。因被告王XX给冀EXXX重型仓栅式货车在XX公司投保了保险限额为5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保险,被告XX公司应在冀EXXX重型仓栅式货车的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500000元。不足部分由被告王XX赔偿81373.6元。被告XX公司共应赔偿原告622000元。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应部分支持,部分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第十条,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中国XX公司在冀EXXX车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XX公司622000元,此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由被告王XX赔偿原告XX公司81373.6元,此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驳回原告XX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2222元,由原告XX公司承担5222元,被告王XX承担7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XX人民陪审员  覃XX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欧XX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第二十七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第十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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