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申请执行人欧XX,男,1968年2月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
委托代理人周XX,北京市XX律师。
被执行人华XX,男,1958年5月20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
委托代理人朱XX,系被执行人妻子,女,1967年10月11日,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
关于欧XX与华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姑苏民一初字第0133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情况、在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的房地产情况、在车辆管理部门的车辆登记情况进行了调查。除已扣划的公积金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向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效财产线索。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效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但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