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钦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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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XX与华XX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者:周钦明律师 时间:2020年09月01日 8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申请执行人欧XX,男,1968年2月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
委托代理人周XX,北京市XX律师。
被执行人华XX,男,1958年5月20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
委托代理人朱XX,系被执行人妻子,女,1967年10月11日,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
关于欧XX与华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姑苏民一初字第0133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情况、在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的房地产情况、在车辆管理部门的车辆登记情况进行了调查。除已扣划的公积金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向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效财产线索。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效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但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周钦明律师,扬州大学法律专业毕业,苏州大学在职法律硕士,1999年开始执业,先后在徐州、上海等地执业,现为北京天驰君泰(...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苏州
  • 执业单位:北京天驰君泰(苏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205199910156169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职务犯罪、公司犯罪、经济犯罪、取保候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