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苏州市XX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XX。
委托代理人周XX,北京市XX律师。
被告苏州XX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XX。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市XX公司诉被告苏州XX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市XX公司于2018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州XX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市XX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市XX公司撤回起诉。
理费减半收取5164元,由原告苏州市XX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