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赵XX,女,1973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苏州。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XX,北京市XX律师。
被告:张XX,女,1987年12月30日,汉族,住苏州。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江苏XX律师。
第三人:徐XX,男,1972年4月4日生,汉族,住苏州。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XX,江苏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XX诉被告张XX、第三人徐XX财产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赵XX于2017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XX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400元,由原告赵XX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