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黄XX,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重庆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XX,重庆XX实习律师。
被告:杨XX,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原告黄XX与被告杨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汤启辉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廖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80,000元(大写:叁拾捌万元整)及利息(其中以180,000数,从2021月1月1日起至付清时止,按月利率2%计算;以20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4月1日起至付清时止,按月利率2%计算)。
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本案诉讼产生的律师费、差旅费人民币14,000元。
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分两次向原告借款人民币分别为180,000元、20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两份,但被告未按借条约定偿还本金及支付利息,经原告多次催收无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起诉,希查明事实,依法判决。
被告杨XX未作答辩。
原告黄XX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举示借条2份、银行交易流水、微信转帐记录、法律事务委托合同、律师费发票、民事裁定书、保全费发票等证据。经本院审查,原告黄XX举示的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确认并载卷佐证。被告杨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被告杨XX自愿放弃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经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被告杨XX向原告出具借条2份,其中1份内容为:“我杨XX(身份证号:×),今借到黄XX(身份证号:×)现金贰拾万元整(200,000.00元)。借款期限为八个月,即:于2020年12月底归还。如不归还借款人将承担利息,利息按贰拾万元为基础以每月两分计算,从2020年4月1日起算至本息还清为止。此借条失效。如借款人不按时支付利息或者未按时归还本金时,放款人将依法在放款人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所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及差旅费等均有借款人全全承担。…借款人:杨XX,身份证号:×”。另1份内容为:“我杨XX(身份证号:×),今借到黄XX(身份证:×)现金壹拾捌万元整:(180,000.00)。如不归还借款人将承担利息,利息按贰拾万元为基础以每月两分计算,从2021年1月1日起算至本息还清为止,此借条失效。如借款人不按时支付利息或者未按时归还本金时,放款人将依法在放款人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所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及差旅费均由借款人全权承担。…借款人:杨XX,身份证号:×”。2份借条未书写出具时间。
经审查,第1份借条出具的时间段,原告举示的证据证明在该期间内原告向被告银行卡转帐140,000元,向被告的微信号转帐支出共计89,970元,收回2,900元;第2份借条出具的时间段,原告举示的证据证明在该期间内原告向被告银行卡转帐95,000元,收回1,500元,向被告的微信号转帐支出共计48,700元,合计向被告支付369,270元。在审理中,原告陈述其借款系支付的现金。
原告于2021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产生保全费2,020元。原告于2021年12月3日委托重庆XX律师,产生费用14,000元。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向原告借款380,000元,有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为证,原告举示的证据足以证明原告履行了出借义务,双方的借贷关系成立,被告应当按照借条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现被告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属违约行为,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38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杨XX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黄XX借款本金380,000元及利息(其中以180,000数,从2021月1月1日起至付清时止,利率按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以20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4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利率按每月2%计算,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付清时止,利率按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
二、限被告杨XX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给原告黄XX律师费14,000元、保全费2,020元,合计16,02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7,300元,由被告杨XX负担,受理费7,000元限被告杨XX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公告费300元现已由原告黄XX垫付,限被告杨XX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黄XX。
王春雪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