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春雪律师
王春雪律师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综合评分:
5.0
(来自15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重庆-合川区合伙人律师执业13年
执业年限13
18623386031查看服务地区

服务地区:安徽、澳门、北京、重庆、福建、甘肃、广东...

咨询我
09:00-21:59

朋友之间借款不还怎么办?

发布者:王春雪律师 时间:2022年12月01日 5904人看过 举报

2022-12-01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黄XX,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重庆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XX,重庆XX实习律师。

被告:杨XX,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原告黄XX与被告杨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汤启辉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廖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80,000元(大写:叁拾捌万元整)及利息(其中以180,000数,从2021月1月1日起至付清时止,按月利率2%计算;以20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4月1日起至付清时止,按月利率2%计算)。

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本案诉讼产生的律师费、差旅费人民币14,000元。

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分两次向原告借款人民币分别为180,000元、20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两份,但被告未按借条约定偿还本金及支付利息,经原告多次催收无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起诉,希查明事实,依法判决。

被告杨XX未作答辩。

原告黄XX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举示借条2份、银行交易流水、微信转帐记录、法律事务委托合同、律师费发票、民事裁定书、保全费发票等证据。经本院审查,原告黄XX举示的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确认并载卷佐证。被告杨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被告杨XX自愿放弃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经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被告杨XX向原告出具借条2份,其中1份内容为:“我杨XX(身份证号:×),今借到黄XX(身份证号:×)现金贰拾万元整(200,000.00元)。借款期限为八个月,即:于2020年12月底归还。如不归还借款人将承担利息,利息按贰拾万元为基础以每月两分计算,从2020年4月1日起算至本息还清为止。此借条失效。如借款人不按时支付利息或者未按时归还本金时,放款人将依法在放款人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所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及差旅费等均有借款人全全承担。…借款人:杨XX,身份证号:×”。另1份内容为:“我杨XX(身份证号:×),今借到黄XX(身份证:×)现金壹拾捌万元整:(180,000.00)。如不归还借款人将承担利息,利息按贰拾万元为基础以每月两分计算,从2021年1月1日起算至本息还清为止,此借条失效。如借款人不按时支付利息或者未按时归还本金时,放款人将依法在放款人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所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及差旅费均由借款人全权承担。…借款人:杨XX,身份证号:×”。2份借条未书写出具时间。

经审查,第1份借条出具的时间段,原告举示的证据证明在该期间内原告向被告银行卡转帐140,000元,向被告的微信号转帐支出共计89,970元,收回2,900元;第2份借条出具的时间段,原告举示的证据证明在该期间内原告向被告银行卡转帐95,000元,收回1,500元,向被告的微信号转帐支出共计48,700元,合计向被告支付369,270元。在审理中,原告陈述其借款系支付的现金。

原告于2021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产生保全费2,020元。原告于2021年12月3日委托重庆XX律师,产生费用14,000元。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向原告借款380,000元,有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为证,原告举示的证据足以证明原告履行了出借义务,双方的借贷关系成立,被告应当按照借条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现被告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属违约行为,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38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第二十八条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第三十一条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原、被告在借条中约定的利息按每月两分计算,2020年8月19日前符合规定,2020年8月19日后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对超出部分本院不予主张。原、被告在借条中约定如借款人不按时支付利息或者未按时归还本金时,放款人将依法在放款人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所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及差旅费等均由借款人承担,故本院对原告请求的律师费、保全费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杨XX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黄XX借款本金380,000元及利息(其中以180,000数,从2021月1月1日起至付清时止,利率按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以20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4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利率按每月2%计算,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付清时止,利率按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

二、限被告杨XX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给原告黄XX律师费14,000元、保全费2,020元,合计16,02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7,300元,由被告杨XX负担,受理费7,000元限被告杨XX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公告费300元现已由原告黄XX垫付,限被告杨XX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黄XX。

王春雪律师,女,系重庆智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共重庆市合川区青年联合会副主席,重庆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合川...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重庆-合川区
  • 执业单位:重庆智权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500120********69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重庆智权律师事务所
1500120********69 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合同纠纷、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