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春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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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与王XX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王春雪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20日 415人看过 举报

2020-08-20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李XX与被告王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黄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45000元及利息(利息以45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9月19日起至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系批发尿素,被告在原告处购买尿素,未及时支付尿素款,经双方结算,被告欠原告尿素款人民币45000元,并由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经原告多次催收无果,特诉至本院,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依法举示了欠条原件一张,拟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共欠原告货款45000元的事实。上述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被告王XX未作答辩,亦未举示证据。
本院认为,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根据被告2019年9月18日向原告出具的欠条,已证明被告欠原告货款45000元的事实,被告在欠款人栏签名捺印,亦在欠款金额处捺印进行确认。本院对该事实依法予以确认。被告未按约定履行支付价款的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45000元和资金占用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原、被告双方对资金占用时间及利息标准均没有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从起诉之日起支付利息,但应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由此所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王XX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李XX货款45000元及利息(以45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11月1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由被告王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王春雪律师,女,系重庆智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共重庆市合川区青年联合会副主席,重庆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合川...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重庆-合川区
  • 执业单位:重庆智权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500120********69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重庆智权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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