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合检刑诉[2019]7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X犯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审理程序。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8月21日凌晨,被告人李X醉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从重庆市合川区大石街道沿国道212线往该区城区方向行驶。同日2时10分许,车辆行驶至该区合阳大道XX时,车辆越过道路中心实线,与对向由陈X驾驶的电动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陈X颅脑损伤当场死亡、两车部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李X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X拨打120电话施救,并在现场附近不远处等候,公安民警接警后到达现场处警时,李X主动向公安民警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李X已赔偿被害人陈X亲属的经济损失499464元,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X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李X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即拨打电话施救并在现场等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还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还可从宽处理。故建议以被告人李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X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王XX、黄X提出了李X有自首情节,系初犯,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X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王春雪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