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航律师 时间:2017年09月25日 95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14年8月11日,在湖北麻城某地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电动车被留在路中等候交警勘察,电动车车主已当场死亡。时隔25分钟后,本案当事人彭某驾驶车辆行至该路段,下车查看情况。随后驾车经过的阮某撞到前一起事故中遗留现场的电动车,导致电动车移动并将彭某击倒,造成彭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后经交警部门依法作出认定,阮某承担主要责任,彭某承担次要责任。电动车驾驶人已在前一起事故中死亡,且在前次事故中无责任。
律师意见
本案已经审理完毕,湖北瀚海潮律师事务所张航律师接受伤者彭某的委托,参与办理了本案的一审、二审及再审一审。本案原本是一起简单的交通事故,但是因为前后有两次交通事故在时间上比较接近,故在审理中,阮某方抗辩:本案责任的承担应当结合前一起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理由为如果没有前一起事故中遗留在现场的电动车,也不会导致后一起事故的发生。本律师认为:两次事故应当分开处理,责任也应当分开认定。理由为:电动车驾驶人已经死亡,无法控制电动车,且也丧失了民事主体身份,亦无法承担责任。另外,按照交通事故的处理规则,重大交通事故应当保护现场,等候交警前来勘察处理,故前一起事故电动车的遗留原位并无不当,况且事故现场道路宽敞,并不影响此后路过车辆的正常行驶,阮某驾驶车辆车速过快,且不注意观察路况是导致后一起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故,应当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本案审理过程中,法院多次前往交警大队进行调查,确认前后两起交通事故属于两起单独的交通事故,时间间隔达25分钟,并没有直接的关联性。
律师建议
交通事故猛于虎,安全驾驶才平安。不管法律如何保护事故伤者的权益,钱财乃身外之物,身体健康才是最重要的。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才是对你最大的利益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