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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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武汉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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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饮酒致人死亡,共饮人未尽照顾义务担赔偿

发布者:张航律师 时间:2017年09月25日 94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16年11月17日,同为武汉某公司员工的刘某、杨某(公司股东)、李某驾驶公司车辆在某大排档吃饭,吃饭过程中均饮了酒。后杨某、李某将醉酒状态的刘某扶上公司车辆第二排座位休息,杨某坐副驾驶,李某驾驶车辆至公司宿舍楼下后,李某停车熄火并将车窗关好,自己上楼休息。嗣后,杨某也上楼休息。次日,李某下楼挪车时发现刘某嘴唇乌青,手脚冰凉,不省人事。后送至医院,确认已因醉酒呕吐物窒息死亡。同时,公安机关介入调查,排除刑事案件。刘某家属遂将杨某、李某、公司三方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律师意见

    湖北瀚海潮律师事务所张航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为刘某家属提供了法律帮助,本案系因多人共同饮酒后个别饮酒人死亡而引发的纠纷,本律师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本案的共饮者是否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取决于共同饮酒人之间是否存在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如对刘某的提醒、劝阻、照顾、通知家人、护送等义务,本案中刘某已醉酒不省人事,那么其他共饮人尚处于清醒状态,却因过错未及时尽到前述义务,应当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另外,刘某作为成年人,也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负有对自己生命安全的高度注意义务,应当对过量饮酒可能产生的损害后果有所预见,其自身也应当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公司作为车辆的管理方,因对车辆管理不善,致使其员工醉酒后在车内留宿死亡,也应当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具体的责任承担比例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以及各方的过错情况进行裁判。

张航,毕业于武汉理工大学,法学本科学历。先后在上海明泰律师事务所、上海爱家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君茂投资置业有限公司...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武汉
  • 执业单位:湖北联航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420120********81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法律顾问、公司法、刑事辩护、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