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简介
临汾王克敏律师接受当事人家属委托,担任姚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案的辩护人。本案当事人系餐饮个体经营者,经营堂食饺子门店,经营过程中制作、对外售卖 “牛肉饺子”,在饺子馅料当中搭配使用牛肉、猪肉等多种肉类食材。办案机关侦查后认为,当事人在牛肉饺子当中掺入猪肉,属于在产品当中掺杂掺假,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当事人立案侦查,当事人被刑事拘留后予以逮捕,案件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
辩护人临汾王克敏律师接受委托之后,多次会见当事人,全面阅卷梳理全部案卷证据材料,检索同类生效裁判案例、国家监管部门官方复函、行业产品公开信息,围绕罪名构成要件开展法律分析,向办案机关提交完整无罪辩护意见,最终办案机关采纳辩护观点,对当事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当事人重获人身自由。
办案难点
1.本案指控逻辑认为,产品命名为牛肉饺子,馅料加入猪肉,即属于刑法意义上 “掺杂、掺假”,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罪与非罪的边界争议较大。
2.餐饮堂食现制现售食品,和预包装食品的监管规则存在明显区别,堂食菜品配料、配料比例是否需要强制标注,法律规定容易产生理解分歧。
3.同类行为存在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区分问题,需要论证:即便经营行为存在瑕疵,也仅属于行政评价范畴,达不到刑事犯罪的入罪标准。
临汾王克敏律师辩护核心思路
一、涉案堂食饺子不属于刑法 140 条规定的 “伪劣产品”,不满足本罪客观构成要件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当中的伪劣产品,限定为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四类法定情形。 本案餐饮门店使用的牛肉、猪肉均为合格可食用食材,只是多种肉类食材搭配调味,不存在混入杂质、劣质原料替换优质原料的情形。结合销售价格证据,不能证实当事人是为降低成本牟取非法暴利而刻意造假,不符合 “掺杂掺假” 行为的本质特征。
针对办案过程中拟参照适用的监管复函,辩护人提出:该复函适用场景为利用食品添加剂掩盖食材真实属性、刻意冒充其他肉类产品的情形;但本案门店仅对合格生肉直接加工调配,没有使用食品添加剂造假,案件事实和复函规制情形完全不同,不能够类推适用该文件对本案作刑事定性。
二、菜品命名、配料配比问题属于行政法评价范畴,不能直接升格刑事犯罪,坚守罪刑法定原则
1.根据最高法入库参考裁判案例确立裁判规则:产品本身质量合格,仅仅是名称标识存在不规范,仅构成行政层面不当标识,不具备刑事违法性,不能认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2.“牛肉饺子” 属于餐饮行业通用命名方式,行业惯例中,该命名代表以牛肉作为核心风味来源,并不要求必须是百分之百纯牛肉。市面上大量商业化同类水饺产品,牛肉占比参差不齐,普遍搭配其他肉类作为辅材,已经形成社会公众普遍认知。本案涉案饺子牛肉占比显著高于市面同类产品,饺子命名符合行业惯例与大众消费认知。
3.现行法律仅强制预包装食品标注配料表、成分比例。本案属于餐饮门店现场制作、当场食用的堂食食品,现行法规没有强制要求堂食菜品对外标注各类食材配比。没有行政法律义务,则不存在行政违法前提,更不应当上升刑事追责。
综上,辩护人向审查起诉机关完整提交无罪辩护意见,请求对当事人作出不起诉决定,解除刑事强制措施。
案件处理结果
审查起诉阶段,办案机关充分采纳辩护人临汾王克敏律师提出的全部辩护意见,认定本案不满足刑事犯罪构成,依法对被不起诉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当事人解除羁押,本案就此终结,无刑事犯罪记录。
律师办案感悟|王克敏律师
餐饮经营类刑事案件,很容易出现 “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边界混淆”。很多餐饮经营者,只是按照行业长久以来的习惯开展经营,并不清楚经营行为的法律边界。
办理这类案件,不能简单看表面行为,要回归刑法罪名本身的法定构成要件,区分行政违规和刑事犯罪。重点核查:原材料是否伪劣、主观是否存在制假牟利故意、法律有没有设置强制性义务;同时要大量检索监管文件、司法判例、行业客观现状,用客观事实和法律依据说服办案机关,从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守住罪刑法定的刑法底线。
王克敏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