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简介
临汾王克敏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担任吕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的辩护人。本案系多人共同犯罪案件,团伙从事抵押贷款逾期车辆非法回收业务,当事人受他人雇佣,参与夜间技术开锁,协助团伙在未取得车辆权利人许可的情形下,非法扣押多台车辆,从中获取报酬。办案机关以寻衅滋事罪对当事人立案侦查,案件起诉至人民法院。
辩护人介入案件后,全面查阅卷宗证据材料,梳理团伙分工、地位作用、获利金额、到案经过等案件事实。结合本案属于债务衍生类的寻衅滋事,并非典型暴力寻衅滋事行为,围绕自首、从犯、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开展辩护,向法庭提交完整辩护意见。法院采纳辩护人的核心辩护观点,最终对当事人判处拘役并适用缓刑,当事人不用收监羁押。
办案难点
1.本案属于团伙跨区域非法收车引发的寻衅滋事共同犯罪,多同案人员已经先行判决,审判尺度会参考前面同案处理结果。
2.当事人客观实施技术开锁关键协助行为,客观行为已经符合寻衅滋事罪的入罪条件,无罪辩护空间较小,辩护重点落在定性说理以及量刑降档,争取缓刑。
3.当事人存在法律认知错误,误以为是帮他人处理债务问题,不清楚该行为属于刑事犯罪,需要向法庭阐明该主观情节,作为量刑参考。
4.共同犯罪当中需要厘清地位作用,论证当事人属于次要辅助角色,争取认定从犯,实现从轻减轻处罚。
临汾王克敏律师辩护核心思路
一、本案行为不属于典型寻衅滋事,系债务纠纷衍生行为,社会危害性相对有限
本案缘起车贷逾期债务处置,和随意殴打、无端骚扰类传统寻衅滋事案件存在区别,当事人主观恶性相对较小,请求法庭量刑时予以考量。
二、当事人具备自首法定从轻处罚情节
当事人经办案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归案之后如实完整供述全部参与过程,属于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三、当事人在整个犯罪链条当中属于从犯
当事人只是受他人雇佣参与其中,仅负责开锁环节,不起意、不组织、不主导整个非法收车活动,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应当认定从犯,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四、当事人存在法律认识错误,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好
当事人由于法律认知不足,错误认为只是帮别人处理债务,没有意识到行为触犯刑法;庭审自愿认罪认罚,如实交代事实,体现真诚悔罪,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综合以上全部情节,辩护人请求法庭对当事人从轻量刑,适用缓刑。
案件处理结果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采纳辩护人王克敏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当事人构成寻衅滋事罪,认定自首、从犯、认罪认罚情节,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当事人无须关押服刑,涉案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
律师办案感悟|王克敏律师
在债务催收、车贷收车行业,很多从业人员法律意识淡薄,认为只是帮雇主索要债务、取回抵押物,殊不知未经法定程序私自开锁、扣车,会触犯寻衅滋事等刑事罪名。
此类团伙犯罪,即便当事人只从事部分辅助工作,也会被认定为共同犯罪。辩护实务当中,无罪难度很大,律师工作重点在于区分行为人在团伙当中地位作用,争取认定从犯、自首等法定情节,结合认罪认罚制度,为当事人争取最轻刑罚,获得缓刑处理。
王克敏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