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简介
临汾王克敏律师接受委托,担任企业实际控制人王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的辩护人。本案当事人系大型实业企业实际控制人,企业申报政策性技改项目委托贷款,取得大额贷款资金。侦查机关侦查认定:当事人在申报贷款过程中,通过变造设备资料、虚增财务报表、伪造合同及付款凭证等方式虚构材料骗取贷款;获取贷款后违规处置企业资产、转移房产股权、出境失联,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以合同诈骗罪对当事人立案侦查。当事人被刑事拘留后批准逮捕,案件历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羁押时间较长。
辩护人介入之后,多次会见当事人,全面研读全部卷宗材料,梳理贷款申报、项目建设、资金流向、担保抵押、债务处置全部证据链条,检索同类刑事裁判规则,围绕合同诈骗罪的核心构成要件,撰写专业辩护意见提交办案机关。最终办案机关采纳辩护意见,以认定犯罪证据不足,作出不起诉决定,当事人得以解除羁押,涉案被查封、扣押的房产、保险、手机等财物同步予以解封发还。
办案难点
1.案件属于重大企业融资类刑事案件,涉案金额巨大,社会关注度高,当事人已经被长期羁押,辩护压力大。
2.案卷确实存在部分申报贷款材料不实、财务报表虚增的客观证据,侦查机关据此直接推定行为人具有 “非法占有目的”,罪与非罪争议极大。
3.合同诈骗罪成立需要同时满足:虚构事实骗取对方陷入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具备非法占有目的三大要件,本案需要逐一拆解否定控方证据链条。
4.案件经过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控方仍然坚持原有指控逻辑,需要从项目真实性、担保逻辑、资金去向、资产处置、主观目的多角度完整论证证据缺口。
临汾王克敏律师辩护核心思路
一、案涉技改项目客观真实,并非为骗贷虚构的虚假项目
企业在申请政策性贷款之前,已经完成环评审批、土地出让、拆迁补偿,实际开工建设厂房、办公楼、输电工程,采购生产设备,属于真实在建投资项目,并非凭空捏造的虚假项目。虽然申报过程中部分合同、财务报表、设备评估资料存在不实,但仅仅是申报材料层面瑕疵,不等于整个项目虚构,不能直接等同于刑法意义上合同诈骗的 “虚构事实”。
二、被害单位并未因虚假申报材料产生错误认识进而提供担保发放贷款
案涉政策性贷款的上报、担保存在特殊政策流程,企业只要项目通过上级机构评审,主管单位即需要履行上报及担保义务;本案反担保抵押财产清单当中已经包含案涉钢结构厂房,部分评估资料瑕疵,并没有影响抵押担保的成立,被害单位作出担保、放贷的决定,并非基于涉案虚假材料产生错误认知,不符合合同诈骗罪 “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处分财物” 的法定要件。
三、无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具有 “非法占有目的”
1.大额贷款资金绝大多数用于偿还企业过往经营债务,不存在将贷款挥霍、用于个人奢侈消费的情形。
2.贷款到期前后,企业主动申请延期、积极应诉、协商和解、追加担保财产,还实际归还部分贷款本金,抵押资产具备偿债价值。
3.侦查机关指控当事人私自处置企业物资占有巨额款项的事实,没有对应的证据予以支撑;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当事人存在恶意转移、毁损抵押资产逃避债务的行为。
综上,辩护人提出:合同诈骗罪要求同时具备虚构事实、被害人错误处分财产、主观非法占有目的全部构成要件,本案多项核心构成要件证据缺失,经过两次退回侦查仍然无法补实,应当坚持疑罪从无原则,对当事人作出不起诉处理。
案件处理结果
办案机关经审查全案证据,采纳辩护人王克敏律师辩护意见,认为认定当事人构成合同诈骗罪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当事人解除刑事羁押,恢复人身自由;此前被查封的房产、保险理财产品、扣押个人手机全部予以解封、发还,本案刑事程序终结,无犯罪记录。
律师办案感悟|王克敏律师
企业融资类刑事案件,很容易将申报材料行政层面造假瑕疵直接等同于刑事诈骗犯罪。很多民营企业在申报政策性扶持贷款时,会出现美化报表、评估材料修饰等情况,但材料有瑕疵不等于刑事犯罪。
合同诈骗罪认定的核心,必须严格把握 “非法占有目的” 以及 “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 两大关键要素。实务辩护当中,不能只盯着局部虚假材料,应当纵观全案:核查项目是否真实、资金实际用途、担保抵押情况、企业后续偿债态度,区分行政违规、民事债务纠纷与刑事诈骗的边界。在证据存疑时,坚守疑罪从无,最大限度维护民营企业家的合法权益。
王克敏律师